一、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认定。父母可以有三种主张——“赠与”、“借贷”和“代持”,首先要看双方有没有约定。根据近年的判例,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为借贷或代持,则法院会认定为借贷。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子女的配偶是否享有房屋的产权份额,要根据购买时间(子女是否已经登记结婚)、子女的配偶或其父母是否出资、子女配偶是否登记的房屋产权人综合衡量,有些情况下,购房目的、购房资格的取得也要考虑。子女配偶对家庭和房屋增值有贡献,可要求分割一定的补偿款。
结合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2条和司法解释三第7条,常见的三种情况认定如下:
1、子女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和子女配偶双方的名下,也视为父母对双方的赠与。
2、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为对子女和子女配偶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将房屋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视为父母只赠与给自己子女。但是,如果父母的出资只是首期款,子女在婚姻期间用共同财产支付房贷,那么子女配偶有权要求按照比例分割还贷部分的增值。
3、双方父母出资,无论是子女婚前或婚后购房,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对房屋按份共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登记的产权份额与出资比例不符的,登记视为双方的特别约定,以登记为准)
二、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注意事项。
(一)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应同时做出书面的约定,明确该款项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建议该书面约定最好进行公证,增强证据的证明效力(并非公证才有法律效力)。此书面约定不必让子女的配偶知情,因为若是赠与,赠与人(父母)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受赠与人(子女)表示接受即可;若是借款,在房子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房产的情况下,即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子女的配偶有权要求分割房产,故有共同偿还债务的义务,不能以自己不知道该债务的存在抗辩。
若父母在子女和其配偶发生纠纷时,再后补书面的意思表示,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一方与家人串通来伪造债务或者是企图多分财产份额,损害对方的利益,而不被采纳,甚至可能少分财产。
(二)妥善保留父母及子女出资的证据,主要是银行取款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扣款记录、发票和收据等凭证。
(三)防止婚前财产混同为共同财产,保留好资金走向证据:婚后所购置的财产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若一方(即子女)以婚前财产(包括父母的房产、婚前个人房产的出售款项等)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又不愿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就必须保留好相应的资金走向证据,以防无法举证。如果可以的话,最好和配偶作出书面约定,明确新购房屋的资金来源和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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