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诉称,张某与张某1系父子关系,张某与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系兄弟姐妹关系。涉案房屋是张某1单位分配给张某1的公房,张某自80年代在此居住。90年代,张某1单位进行房改,房改对象只能是本单位职工,故张某借用张某1的名义出资购买了上述房屋,并于2001年5月张某与张某1签订协议确定借名买房关系及出资购买事实。2016年,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上述房屋,张某代表张某1就上述房屋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该房屋被政府征收,已经拆迁。对于拆迁利益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均要求分得。张某依据2001年5月与张某1签订的协议于2016年提起诉讼,要求房屋过户,因房屋已经灭失,两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2001年5月张某与张某1之间签订的“协议”有效。
2、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1辩称:张某所述基本属实,诉争房屋是张某1单位分给张某1的宿舍,开始承租,后来进行房改确属张某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张某1名下,房改时房屋只能售予本单位职工。现涉案房屋已经拆迁。
张某3辩称:张某1单位分配给张某1两套福利住房,共计5间,五个子女每人一间。1994年,张某1单位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张某1,张某无权购买。张某出资购买房屋系与父母的单方面债务关系,不能代表房屋产权变更,至今涉案房屋产权为张某1所有,张某与张某1共同居住,张某帮助父母也符合情理。2002年母亲去世,2007年,张某1召集所有子女商议养老问题和家庭财产问题,明确两套房屋的估价和分配比例,所有子女每人持有一份,张某当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张某2、张某4均同意张某3的意见。
张某5同意张某1的意见。
二、法院查明
2001年3月1日,张某1作为卖方,供电局作为卖方,双方签订《成本价出售自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张某1购买涉诉房屋,售价39894元。合同签订后,张某代张某1交纳购房款40974元。张某一直在该房屋居住。
2001年5月,张某1与张某写有“协议”,内容为:原来平房换成了宿舍楼,我作为拆迁户1982年供电局分配我两套新楼房。三居室由我和老伴三儿子张某5三儿媳居住,两居室由二儿子张某及二儿媳孙女三口人居住,三居室的购房款17110元由二儿子三儿子出钱于94年交清,其中三儿子张某5出钱8050元,二儿子张某出钱9060元。两居室的房款共计40974元,二儿子张某一人出钱于94年至2001年间交清两套楼房的。房产证于2001年交到本人,两套楼房的房产证的房屋所有人是本人,但是两居室的房屋款40974元由二儿子张某一人出钱,所以两居室的房屋产权应为二儿子张某所有,因此定本协议。张某一直居住在两居室房屋至拆迁。
张某为证实其主张,提供证据成本价出售自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证明西房屋进行房改,价格为40974元。收款凭证,证明张某交付房屋价款40974元。张某与张某1签订协议,确认购房款为张某支付并使用该房屋,张某与张某1之间为借名购房关系。户口本,证明张某一直在涉诉房屋内居住。录像光盘,证明张某出资情况及存在借名购房行为,协议经过在世母亲的同意,与协议形成证据链,借名买房债权行为存在。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判决:确认张某1与张某于2001年5月签订的《协议》有效。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其订立的双方合同或单方声明,均应该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张某与张某1签订的“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为有效合同。张某2、张某3、张某4主张其母亲未签字一节,因“协议”未约定其母签字后成立或生效,故该情节不影响合同效力。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其他事实,也不影响对“协议”效力的认定。对张某要求确认“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存在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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