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一些让被征收人感到困惑的问题,最关心的当然是征收补偿协议到底能不能签。那么今天就给大家分享几个不能签协议的情况。这些情况一旦出现,很可能就意味着征收程序涉嫌违法。
一、征收决定涉嫌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应当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征收,由其作出征收决定。针对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拟定征地相关手续报批,获得省政府和国务院的征地批复后,才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公告并实施。
由此可见,如果被征收人发现征收项目没有合法的征收决定或是征地批复手续,征收方在和你谈拆迁协议相关事宜时,您可以选择不签。
二、补偿协议有猫腻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是最关键的一步,一旦签订协议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因此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被征收人要认真阅读协议的内容,因为有些征收方为了降低补偿额会专门在补偿协议上“下功夫”。如果被证收人发现补偿协议的条款“暗藏猫腻”就坚决不能签订。比如补偿数额不清、安置地点不明,更有甚者补偿协议就是空白协议等等,对于这些情况千万别签字。
三、不予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方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没有履行安置补偿协议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
四、非法逼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均需按照法律程序,但是实践中有些征收方为了追求拆迁进程,罔顾法律,通过断水断电等方式进行违法逼迫被征收人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面对这种方式,被征收人不要因为害怕就签字,可以及时采取维权措施,比如报警、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等,寻求法律救济。
五、剥夺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
征收集体土地时,市、县级政府应当向省政府和国务院申请批复。在此提醒被征收人,在相关手续报批前,在征地报批前要经过“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如果遇到一上来什么情况都不说,就要求先签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以行使自己的知情权,也可以拒签协议。
以上就是被征收人可以说“不”的几种情形,但是拒签并不意味着高枕无忧,而是要针对不同情形的违法情形及时采取相关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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