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时签完补偿协议只能认命吗也不一定这6种情况可反悔!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陶博

  山东省某村村民李某,其房屋在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内,由于李某认为,房屋地理位置优越,安置补偿太少,便一直未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谁曾想,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找到了李某的父亲,并与其签订了协议。李某父亲在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签上了李某的名字,并注明了代签人。

  李某得知后,认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这份已经署名的搬迁补偿协议应属无效,但是拆迁方却不这么认为,有这份协议在手拆迁方便能合法拆除李某的房屋。于是李某和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取得了联系,李某咨询,是不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签完补偿协议都有效?其实,常有一些被征收人在签订完补偿协议之后,会认为别人的补偿都比自己的高,后悔签了补偿协议,想反悔。那么,在签订完补偿协议之后还能反悔吗?

  征收拆迁过程中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其法律性质属于行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就生效了。任何一方在合同生效后就不能反悔了,但下面这6种情况下可以反悔。

  征收方不具有征收主体资格

  压根无权组织实施征收拆迁。譬如街道办、村委会等实施的所谓“征收行为”。实践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多种多样,但若征收项目主体本身的资格有问题,那么协议也自然不会对被征收人产生效力。

  被征收人的房屋或土地并不在征收范围内

  例如,许多地方的征收部门在未获取相应的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就进行征收,或者有征地批文,但是存在少批多占的情形,被征收人应多加注意这些情况。经申请公开勘测定界图等征地信息,发现自己的房屋、土地确实不在征地获批范围内,此时的补偿协议是不对被征收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

  签订协议时受到欺诈或胁迫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可能会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方式,使被征收人在非自愿的情形下签署补偿协议。实践中,这类逼着被征收人签字,不签就长期滞留在被征收人家中,禁止其吃饭、休息,甚至动辄对其及其家人施以人身威胁、殴打等“逼签”情形并不鲜见。此时则需要被征收人保存好录音、录像等证据,及时报警争取解除人身限制。以便后续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渠道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将其撤销。

  超越代理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

  代理人在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的情况下,与征收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被征收人对此不予以认可。例如,在房屋由多个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其中的一个继承人在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形下,与征收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协议内容导致协议无效

  拆迁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方案、拆迁计划进行拆迁,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征收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例如,房屋评估机构选定违法或者估价不合理,低于房屋周边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县级人民政府没有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示;在旧城区改造类项目下,当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时,市县级人民政府没有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没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没有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后并未向被征收人公布等等。

  遇到以上情况导致拆迁补偿协议存在违法情形,被征收人还是可以反悔的。涉及补偿协议究竟是撤销还是确认无效更有利这一问题,建议最好还是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

  最后,冠领律师提醒大家:盲目地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会给自己造成不利影响,所以提醒被征收人在和征收方签署合同时,一定要反复确认协议中的主体、补偿标准、异地安置房屋位置或回迁房交付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尽量避免在协议签订这最后一步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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