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年过六旬的刘先生将3万多元投到某有限公司。“当时承诺的每月按1%的月息支付利息,没想到还没拿上利息,公司老板就卷钱跑了。”发案时,闫某不过30岁。在某县结识了海某后,闫某再三鼓动海某偷用其母的身份证注册了某有限公司,以高额利息面向公众募集资金。闫某以高额利息的诱惑吸引了60多名群众投资。发现该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迅速展开侦查。侦查中,闫某和海某携款潜逃,警方一边安抚涉案群众,一边赴区内外地追捕犯罪嫌疑人。最终,闫某和海某落网。“非法集资的270多万元中,有很大一部分都转入闫某老家河南,其余都挥霍了。”民警曾先后多次奔赴河南找到闫某的家属,耐心向闫某亲属讲述退还损失能为闫某创造从轻量刑的条件,取得了闫某家属信任,并积极配合警方挽损。
【张涛律师评析】
侦查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为了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往往在第一时间将涉案公司、犯罪嫌疑人的全部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并没有将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和涉案的赃款、赃物进行区分。
但是当刑事案件进入了审判阶段,法院对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进行处理时,就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调查财物的权属情况。
《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三百六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判决返还被害人但其没有认领的财物应上缴国库;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
1、从法律层面讲,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案件中的涉案财产要等到法院
终审判决后才能处理。这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法定程序确定之前,在法律上应视其为无罪。所以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案的涉案财产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前,其权属不能发生变化,仍然属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有,相关部门只是代管的角色。
2、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安机关先期处置方式。公安机关先期处置方式有:查封、冻结、扣押和追缴。涉案资产的追缴、查封、冻结和扣押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进行。二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全面处置方式。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全面处置方式有:资产确权、变卖、拍卖、实物资产出租、债权人会议、债转股、债务转移、管理人制度、破产清算、变现及兑现等方式。全面处置方式的启动的时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接到移送起诉的卷宗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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