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
二、裁判要旨
被告人董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三、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1月1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董某酒后驾驶轿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董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5.3mg/100m1。超过醉酒临界值,属于醉酒驾驶。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
五、律师点评
洛阳刑事辩护及犯罪预防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被告人董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律师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开车,害人害己,不要等到发生事故才追悔莫及,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切勿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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