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案件法院有用吗
留置是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与法院有一定的联系且法院在整个法治体系中有其特定的作用。
(一)留置期间法院无直接干预权。留置由监察机关依法进行,目的是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在留置阶段,法院不能直接干涉监察机关的留置行为。
(二)法院在后续程序中的作用。如果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那么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判。法院通过庭审等法定程序审查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最终对被留置后起诉的被告人作出有罪或无罪、处以何种刑罚等判决。所以法院在留置案件后续的司法审判环节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留置权法院如何确认
留置权的确认通常需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1.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占有必须是基于合法原因,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法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债权已届清偿期。只有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有可能行使留置权。
3. 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是指债权与动产的返还请求权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相关联的法律关系。
(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
1. 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如果是通过侵权行为占有他人动产,不能成立留置权。
2. 留置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债权人则不能留置。
法院在确认留置权时,会综合审查上述要件,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合同、交付凭证、往来信函等进行判断。
三、法院有留置权吗
法院没有留置权。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的主体通常是债权人,例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情形下可能产生留置权。
而法院是司法机关,主要行使审判权以及与审判相关的执行等司法职能,并不属于可以享有留置权的主体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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