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是否一定判刑
留置并不一定意味着判刑。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一种手段。其一,留置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查案件事实。在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对被留置对象进行深入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的具体情节等。其二,如果经过调查,被留置人虽然有一些违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可能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而非刑事处罚。例如,一些轻微的违纪行为,可能会受到警告、记过等处分。其三,只有当调查结果表明被留置人确实存在犯罪行为,且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证据确实充分时,才会移送司法机关提起公诉,进而由法院判处刑罚。所以留置与判刑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二、留置和留置的区别
你表述不太清晰,“留置”在法律上主要是指监察法中的留置措施。如果是要问关于监察法中留置措施相关的不同情况的区别,以下为你阐述:
(一)留置对象的区别。留置的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这里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种类可能影响留置的决策,例如单纯的失职类可能在证据收集、调查紧迫性等方面与贪污贿赂类有所不同,进而在留置的适用考量上存在差异。
(二)留置时间的区别。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不同案件复杂程度不同,对于那些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众多、证据获取难度大的案件可能会用到延长留置时间的规定,而相对简单明确的案件则可能在三个月内完成调查等工作而解除留置。
三、留置到判刑流程多久
留置到判刑的流程时间没有固定标准。
(一)留置阶段
留置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的措施。留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二)移送审查起诉阶段
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有一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如果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检察院可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时间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审判阶段
法院受理案件后,简易程序应在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普通程序一般应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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