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留置送达程序
留置送达是民事送达中的一种特殊方式。
(一)适用情形
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二)送达人员及见证要求
1.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这里的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
2. 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3.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受送达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同样适用留置送达,只要送达人和见证人完成签名或者盖章即可。
(三)特殊情况
如果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这种情况下不适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确保诉讼文书能有效送达的一种重要保障方式,有助于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二、民事诉讼中留置送达有哪些方式呢
民事诉讼中的留置送达主要有以下方式:
1. 直接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2. 拍照、录像留置送达。随着技术发展,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能够证明送达人已将诉讼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住所,也视为合法的留置送达。这种方式在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情况下适用,通过拍照、录像记录整个过程,确保送达程序的合法性与可追溯性。
三、民诉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
留置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送达方式,其适用条件如下:
(一)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这是留置送达的前提条件,如果受送达人愿意接收诉讼文书,就不存在留置送达的情形。
(二)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这里的基层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他们可以见证送达过程的合法性。
(三)送达人需向到场的代表说明情况。说明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情况等相关事宜。
(四)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并且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知晓相关诉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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