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委托人李某在驾驶货车运货运货过程中,不慎将一流浪乞讨人员撞死,交警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本案中,李某的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的商业险;那么,本案中,李某到底该负哪些责任?因为浪乞讨人员没有家属,李某如何取得谅解?又有哪些部门可以代替流浪汉的家属,向李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民事赔偿了?
一、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致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因李某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面临的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类似案件中,肇事方往往可以通过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从而取得缓刑的判决结果。但是,本案中,流浪乞讨人员无法查明身份,更无法取得家属的谅解,那么,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应该如何帮助当事人争取缓刑了?
首先,我们应当联系肇事者的家属,积极支付流浪人员在医疗机构救治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其次,类似案件中,我们虽然无法联系死者的家属,但是我们可以和当地民政部门、流浪人员救济部门联系,向其提存适当的赔偿金,取得上述部门的情况说明、收条、询问笔录等材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的主管部门,承担着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保障义务。取得民政部门关于悔罪态度好、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刑事责任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说明后,被告人争取缓刑的概率大大增加;另外,在案件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也可以和当值交警队联系,将上述适当的赔偿款交由交警部门纳入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取得交警部门的认定以后,亦可以为争取缓刑提供支持。
二、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民事赔偿是避免不了的,但是谁可以作为权利主体来主张赔偿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八十二条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知道:民事起诉需要满足几个最基本条件,其中原告的主体条件即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如上所述,民政部门进行起诉一般认为与死者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因为无法联系流浪汉家属,民政部门往往不被认为是权利主体,鉴于我国当前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法律保护还不是很完善,至今没有明确规定哪些部门可以作为起诉主体,向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主张民事赔偿权利。为此,一些地方出台规定,可以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确定维权主体,由该特定部门进行诉讼索赔,获得的赔偿金提存,当真正权利人出现再进行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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