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支付行为后,金额性质同样决定事实,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谁的意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袁琴怡

  在关于不当得利的案件中,金钱的数额的确是重要的衡量标准。但王海英律师在这里需要明确强调的是,关于金钱发生支付时的“性质”也是其中的重要方向。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日,海阔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金尚置远经纪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海阔海公馆项目独家代理合同》,约定乙方全程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的坐落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黄金海岸三纬路南二经路东的海阔海公馆公寓项目的存量房源,销售底价为6层精装最低价34.5万元每套,19层精装最高价39.5万元每套,乙方有权以甲方要求销售底价为标准,参照甲方原销售价格根据不同房源层高及位置制定销售价格,但须经甲方确认后执行;委托期限自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10月26日;销售合同价款超出双方商定底价5万元以内的溢价归乙方、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的溢价双方按5:5比例分配;双方项目负责人按期对当月销售结果进行确认,对认购量、签订合同量、销售额、回款额进行核对,双方签字确认,作为乙方完成销售任务的结算依据;甲方对与购房客户签订的《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享有起草、变更、终止决定权,负责审核、签署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销售合同;乙方对外以甲方名义开展销售工作,负责项目的市场调研、包装、推广与销售,负责制定阶段性的推广和营销方案,负责落实各项推广计划,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此外,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办案经过

  当案件提交到王海英律师处时,王海英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叙述情况认为关键问题在于是否构成了不当得利。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王海英律师认为应将事件中的每一步细节全部清晰展现并通过顺序筛选利于己方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案件的胜诉还会有希望。

  案件结果

  该案件的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时评

  关于本案案由,程某作为原审原告方坚持主张金尚置远经纪公司收取定金系不当得利,案由应是不当得利纠纷,本院对案由予以变更。综合双方诉辩主张及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金尚置远经纪公司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应否返还程某为购买房屋支付的费用。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金尚置远经纪公司代理海阔房地产公司出售涉案房屋,程某向金尚置远经纪公司支付款项4万元,认购海公馆1420、1120房屋,金尚置远经纪公司为其出具收据,载明款项性质为“团购优惠款”,此后海阔房地产公司亦出具证明认可金尚置远经纪公司收取的费用为购房款的一部分,并同意按照该房价继续与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收取的定金转化为购房款的一部分。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程某与金尚置远经纪公司已经就购买涉案房屋达成初步意向,程某交纳定金亦是根据双方合同内容予以履行,现程某又主张金尚置远经纪公司并未将收取的款项交付给海阔房地产公司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相应款项,于法无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程某主张的海阔房地产公司与金尚置远经纪公司恶意串通以及金尚置远经纪公司违法收取居间服务费的上诉理由,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案件思考

  在案件中,支付行为发生时的“性质”问题,是确定是否发生不当得利的重要参考。王海英律师在这里强调,只有性质和金额同时因为支付行为发生改变时才能确定案件中的事实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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