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局长诈骗朋友六千万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秦芮然

  【案情】

  徐某(女,39岁,现在某单位任局长(公务员),她从2003年起至今,先后从身边的朋友和同事等30余人借钱,涉案金额高达6000余万元,该徐用于投资做生意,放高利贷等,由于近期太多人找他还钱,没钱还,才找男朋友躲债,朋友联系不上她并到派出所报案。因此,被警方网上通缉。

  【张涛律师评析】

  诈骗上千万元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按照刑法规定 “ 数额特别巨大 ”的标准,同时参照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酌情核定量刑标准。

  《刑法》对诈骗罪的处罚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立案时限: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报案后,先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再决定是否立案。若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若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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