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由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对于有立功表现的毒品犯罪者应如何量刑处罚”
一、毒品犯罪中的立功表现
1、揭发共同犯罪的同案犯的
根据我国《自首与立功司法解释》第六条 ,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不属于立功。若符合坦白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坦白情节,酌情从轻处罚。
但是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抓获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情节。
2、揭发本案犯罪上下游毒品犯罪的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上下游的毒品犯罪和本案不是共同犯罪。此时本应当属于立功行为,然而交代本案时理应将上下游的犯罪者一起交代,此时同样属于坦白。从理论上说,同一行为产生了两个法定情节,不应当重复评价。所以,此时只能认定为坦白情节。当然,如果同时协助抓获了上下游犯罪者的,是应当认定为坦白和立功双重情节的。
二、毒品犯罪中立功情节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当然,立功情节对运用的绝对性上说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究其原因是看功是否可以抵罪。
综上,立功情节可以大大节省司法资源。与自首情节不同,不管是一罪还是数罪,立功情节在司法实践当中是对全案产生影响的法定情节。同时,该情节对分化瓦解犯罪集团具有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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