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取保候审变更监视居住的条件
大家好,由投稿人熊灵来为大家解答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取保候审变更监视居住的条件这个热门资讯。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取保候审变更监视居住的条件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监视居住的条件和标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监视居住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二、对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三、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四、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可以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网友咨询: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杨司奇律师解答: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保证安全。
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杨司奇律师补充: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进行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查阅相关案件材料;
(二)听取侦查机关(部门)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三)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意见;
(四)其他方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杨司奇律师
黑龙江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大学国际法硕士,具有深厚的理论法学功底,秉承诚信、勤勉、尽职、高效的服务理念,主攻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婚姻家事领域。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办理监视居住的条件
"注意!这个法律措施可能就在你我身边!今天带你三分钟搞懂什么是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主要针对两类人:一是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况的(如严重疾病/怀孕),二是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执法人员会在嫌疑人住所或指定居所24小时监控,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不得见特定人。"
"比如张先生因经济纠纷被调查,但因心脏病不宜羁押,就被采取了监视居住。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必须出示法律文书,执行地点不能是羁押场所或办案场所。"
"特别提醒三点:第一,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被监视人有权委托律师;第三,若遭遇违规执行,请立即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举报。"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守护公平的盾牌。点击关注,下期带你看懂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区别!学法懂法,关键时刻保护自己!"
关注我!每天分享法律小知识!
老百姓懂法不吃亏!
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监视居住的执行地有两个:固定住处、指定的居所。哪些地方是监视居住“固定住处”“指定的居所”?记住以下几点:
一、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二、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保证安全。
三、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取保候审变更监视居住的条件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