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严安

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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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是什么意思

在执行实践中,我们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形:我赢了官司后去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结果没拿到钱或者说拿到了一部分钱,最后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这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什么意思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法院已经最大限度利用已有资源,在穷尽了所有的财产调查措施,并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后,由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方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在法官穷尽了所有的财产调查措施,并且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财产线索可予以提供的情况下,法官也只能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了。

不过,我们可以放心的是,案件终本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另外,终本案件的被执行人,法院会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施加信用惩戒,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说到这儿,你明白了吗?

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意味着什么

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第四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第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第六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四)实现的债权情况;

(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统计时,应当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予以区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八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第十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第十一条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又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执行法院应当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第十二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记载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号码和住址;

(二)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布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错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更正。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信息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中屏蔽: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的;

(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依法应予屏蔽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






别着急!听我给你好好解释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走完,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查找出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从而暂时性的退出执行程序的机制。

暂时性的退出,并不意味着法院从此将之束之高阁,不管不问。

首先,法院对于终本案件,将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如果查找出财产线索,将立即予以恢复执行。

其次,申请人在获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核实并恢复执行。

简单地说,就是在法院决定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那是因为确实在穷尽了各项调查手段后仍没有查找出财产信息。

而且,在案件终本之后,法院仍然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执行工作并没有停止。

一旦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将会立即恢复执行。

有人管吗?是真的吗,不会不管吧!


现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越来越完善,案件信息越来越准确,已经给失信被执行人布下“天罗地网”,并且随着系统的不断完善,查控会做到无死角的。


所以,申请执行人不要一听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就表示出不理解,你要平稳心态,看看案件到底做了哪些工作,人民法院财产调查是否到位,你提供的线索是否核实。既然来到法院,把案件交给法官,你首先应该信任法官,就和到医院看病,如果你连医生都不相信,那还看什么病呢?因此,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一定要有心里预期,一定要分清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区别。

来源:武乡县法院执行局

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执行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不要就此放弃对案件的进一步治疗。终本案件也有机会“起死回生”……

申请人

你们法院已经尽了洪荒之力都没有执行回来,有一点点无奈……

现在没有执行回来,并不意味着日后一直没有执行的可能。继续追踪被执行人的信息和财产线索,如果发现其有新的工作单位、新购买的车辆及房屋信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等线索,就能为债权实现赢得一线生机。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我们申请恢复执行。

法官

申请人

那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去找你们恢复执行?

第一,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我们申请恢复执行。

第二,通过执行审查程序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可以向我们申请恢复执行。

法官

申请人

条件具备了那就可以去找你们了吗?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你们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法官

申请人

去找你们的话要带着什么材料?

申请恢复执行需要提前准备好以下材料:

法官

1.恢复执行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法官

你们提供的材料越详细充分,我们就越能对案件有更深的了解把握,从而做到心里有数,对症下药。

法官

申请人

去找你们后会好好给我们执行吗,有一点点担心……

对于你们提供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屋、股权等财产线索,我们逐一予以核查,确认属实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强制措施。对于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我们依法予以查找。

执行线索经核查有误的,我们会告知你们。执行线索属实的,我们会将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和处分性措施及时反馈给你们。所以还有什么好担心的呢?

法官

申请人

恢复执行是不是就意味着能拿到钱了,有一点点希望……

案件启动恢复执行程序后,是否能拿到钱这个真是不太好说呀。我们会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对于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予以处置。但是如果出现被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有其他优先权、拍卖财产无人买受又不同意以物抵债等情况,就不能保证一定能拿到钱了。这次的努力就算没有结果,我们也要一起尝试一下,再说还有下次机会呢。

法官

申请人

被执行人想跟我商量分期履行或者部分履行,有一点点犹豫……

放下包袱不要有太多顾虑。如果你们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分期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方案表示同意的,可以与被执行人签订书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后共同向我们提交。执行和解协议书上载明履行的数额、期限及方式,双方按照和解协议内容执行。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话,你们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有了这些救济途径加身,不怕被执行人耍花招。

法官

申请人

呀,暂时无法处置的财产查封期限快要到了!

我们对于非首封且无优先权的房屋、已查封档案但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工资账户等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你们想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向我们提交申请书,特别是外地财产我们可能需要委托外地法院或者奔赴外地执行,最好提前预留出充足的时间。

法官

申请人

嘘,听说首封法院、有优先权法院开始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了!

对于我们无权处置的财产,你们一旦发现首封法院或者有优先权法院有对财产启动评估、拍卖的风吹草动,应当第一时间向我们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我们会第一时间向主持分配的法院转交参与分配申请及相关材料。当然我们得到其他法院处置财产的消息也会第一时间告知你们的。

提醒大家要记住申请参与分配的起止时间哦。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特别是执行标的物为非货币类财产,需要对该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变价的,要密切关注该财产的拍卖、变卖成交日期以及以物抵债确认日期。

法官

申请人

我觉得你们法院还是很给力的,终本之前穷尽措施对案件积极“治疗”,终本之后仍然不放弃“抢救”。我们在理解的同时也会全力配合你们工作,密切关注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状况,有新线索及时向你们提供,共同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注入强心剂。

供稿:北京丰台法院

编辑:张馨天 谢伟辉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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