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瑕疵的概念定义及出卖人对此负何责任2025,隐蔽瑕疵的概念定义及出卖人对此负何责任 法律问题

行政与行诉 编辑:魏言

一、隐蔽瑕疵的概念定义及出卖人对此负何责任2025,隐蔽瑕疵的概念定义及出卖人对此负何责任

隐蔽瑕疵是指买受人在购买货物时不知道的货物的质量上的瑕疵。出卖人对此负质量保证责任,确保标的物的质量符合通常标准,否则需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二、隐蔽瑕疵的概念定义及出卖人对此负何责任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隐蔽瑕疵的概念:买受人在购买货物时不知道的货物的质量上的瑕疵。出卖人对此负质量保证责任,即确保该标的物的质量仍然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否则需承担损失赔偿等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三、隐蔽瑕疵的概念定义及出卖人对此负何责任?

隐蔽瑕疵是指买受人在购买货物时不知道的货物的质量上的瑕疵。出卖人对此负质量保证责任,即确保该标的物的质量仍然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否则需承担损失赔偿等责任。

一、凭样品买卖合同的质量要求

凭样品买卖的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标的物的品质与货样相同是当事人关于标的物品质的约定,而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符合样品的品质为买卖生效的。

二、请问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别是什么?

1、出卖人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保证第三人不得和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

(4)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以外的有关单和资料。

2、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三、房屋买卖中卖方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1、交付不能。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交付迟延。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

4、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

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

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四、哪些情形属于出卖人的权利瑕疵

买卖合同是转让物的所有权的合同,所谓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上有第三人的权利,导致买受人对合同标的物将来享有的所有权不完全。权利瑕疵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而不属于出卖人,或者第三人与出卖人对标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2、出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受到限制,即标的物上设有其他权利致使所有权人不能完全自主地行使所有权,如抵押权等。

所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完全转移于买受人而应当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2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受让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公有房屋纠纷的处理方法

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此种情况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最好是在所有共有人面前签订买卖合同或者由其中一人出具一份其他共有人的承诺书,方能保护买受人的最大利益。

如果是无权代理的第三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就更需要注意代理人的代理权,如果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那么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发生纠纷由代理人承担

几种常见房屋权利瑕疵纠纷的处理

1.出卖他人房屋纠纷的处理

出卖他人之物,是否有效,各国立法规定不一。依日本民法典第560条的规定,出卖他人之物应属有效,然而如果出卖人在约定的履行期到来时仍不能取得出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并移转于买受人,则因其主观上的履行不能而负违约责任。德国民法典及瑞士债法也有类似规定。我国《民法典》第597条第一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对该款作反对解释,即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换言之,《民法典》不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此与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的规定相同。该条规定:“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买卖,无效。”但是,结合《民法典》第612条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来考虑,则不应解释为债权合同无效,而是该债权合同仍然有效。

2.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卖共有房屋纠纷的处理

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卖共有房屋,性质上也可认为是出卖他人之物。由于我国在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上的不完善,在共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所有人往往只登记为出卖方一人,而登记机关在办理过户登记时对房屋所有权人的审查仅为形式审查,故房屋所有权通过登记发生移转就实际可能。于是该纠纷涉及的就不仅仅是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处理上远较纯粹的出卖他人之物(即上述第一种出卖他人房屋纠纷的处理)为复杂。

关于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关于“共有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该条被认为确立的是善意取得制度。

二、民法典中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中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规定是: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有权保留中,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法定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五、隐蔽瑕疵的概念定义及出卖人对此负何责任?

隐蔽瑕疵的概念:买受人在购买货物时不知道的货物的质量上的瑕疵。出卖人对此负质量保证责任,即确保该标的物的质量仍然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否则需承担损失赔偿等责任。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是否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一般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需要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协助办理赠与财产的登记手续。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合同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合同的概念是: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特征是:1、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两方以上当事人;2、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定金的基本概念及主要种类

定金是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按照定金的目的和功能,可以把定金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等。

合同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关于一切权利义务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专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合同。我国合同法所称的合同是民事合同,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关系的协议。2.合同的基本特征(1)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都是由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单方行为不能构成合同关系。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依法缔结的合同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目的。民事主体订立合同都是为了追求一定的目的。合同关系必然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关系为目的的。(3)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平等的地位,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法律地位平等是当事人自由、真实表达自己意志的前提,也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这是由商品交换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也是合同关系最本质的特征。(4)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合同在本质上就是合意的结果。

定金与订金的定义及区别

定金与订金的定义及区别是:定金是当事人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货币作为的担保,订金是当事人一方预订所付的钱款。定金具有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订金必须如数退还;定金的担保方式适于各种合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

六、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承担责任吗

法律分析: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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