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有哪些情形2025,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

刑事辩护 编辑:褚琬安

一、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有哪些情形2025,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有哪些情形

故意杀人罪可与绑架罪、强奸罪想象竞合,即从一重罪处罚。想象竞合犯是指同时侵犯多个犯罪客体,触犯多个异种罪名的情况。

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

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即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从一重罪处罚,常见的有故意杀人罪与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以及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的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是指基于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异种罪名的情况。

一、想象竞合从一重如何判断

具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更重要的还是得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一重罪处罚需要依据以下几个具体问题进行判断:

(一)轻罪在“从一重”中的地位。对想象竞合犯实行“从一重”处时,只是

要按照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并非对行为人所触犯的其他轻罪置之不理,相反,审判人员必须在判决书中载明行为人所触犯的轻罪名。另外,若在裁判之前,重罪遇有赦免,还必须就其他余罪即轻罪处断。若最重之罪的裁判确定后,重罪之刑未执行或尚为执行完毕之前,处刑之重罪被赦免或因法律变更而不处罚时,应免除刑罚的执行,并不再就犯罪行为所触犯的其他轻罪定罪处刑。

(二)附加刑在“从一重”中的适用。“从一重处”被认为是关于主刑的适用原则,当一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重罪没有附加刑或者重罪、轻罪都有附加刑时,附加刑应当如何适用?在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们关注的较多并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意见。“肯定说”为孙德耕、梁恒昌等教授所主张。如孙德耕教授认为,所谓从一重处断者,以其性质本非一罪,而法律规定从数罪中之一重罪处以最重之刑,是以如有两个以上之没收时,仍得予以并科,即重罪无可没收之物,而轻罪有可没收之物,仍应以没收[10](第337页)。而蔡墩铭教授则持否定的意见,他指出既然想象竞合犯只选择一重罪科处,不再论以轻罪,而从刑是附加于主刑的刑罚,轻罪既不科以主刑,则从刑既无主刑存在而无所依附,所以,对于轻罪之从刑,似不应予以宣告,比较符合法理。

关于附加刑在“从一重”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上探讨的并不够深入,但也有不同意见。如有学者认为:“如果对较重之罪仅科处某种主刑,而较轻之罪根据情况即使存在着适用刑罚即须科处一定的附加刑的可能,也不应于较重之罪的主刑并科。因为我们把想象竞合犯当作实质一罪处理的,适用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重处断,对于较轻之罪已经没有适用刑罚的余地。”不过,也有的学者持相反的意见,指出,“所触犯的轻罪中有应予没收的,仍须按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没收”。

二、想象竞合犯只能充足一个犯罪构成吗

想象竞合犯只能充足一个犯罪构成,司法实践中是从一重罪处罚。因为行为人仅有一个行为。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定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

2、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所代表的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

3、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即行为所触犯的各犯罪构成之间应无重合之关系。

三、想象竞合犯是什么意思。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违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三、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的情形有哪些

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即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从一重罪处罚,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一、故意伤人怎么认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对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注意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二)、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行为人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时,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而非一概按照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定罪量刑。(三)、教唆、帮助自杀案件的定性。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采用引诱、怂恿、胁迫、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的行为。

二、刑事犯罪一般判几年

刑事犯罪一般判几年得看是触犯了《刑法》所规定的什么罪名,才能根据具体情况判刑。《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刑事犯罪一般怎么判刑

网友提出的犯罪怎么判刑的问题。“判刑”不是一个规范的名称,它实际上包含了定罪和处刑两个方面的内容。那么,刑事犯罪一般怎么判刑呢?首先,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都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其次,判处刑罚必须遵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通俗地说,就是重罪重判,轻重轻判,无罪不判。因此,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第三,判处刑罚应当依法进行,不得随意,更不得恣意。因此:1、具有法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不得高于或低于法定刑。2、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有多个法定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3、具有法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一般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4、具有法定的“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必须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关于刑事犯罪怎样判刑的规定还有很多,由于篇幅关系,今天就介绍到这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故意杀人罪是指什么行为

法律分析:故意杀人罪属于我国刑法上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故意杀人虽然性质非常恶劣,但是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对于故意杀人这种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更需要的可能就是一个好的律师,这样在诉讼期间能帮犯罪嫌疑人做一个好的辩护能为其减轻一定的刑责,从而得到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伤害的区别

法律分析:二者主要的区别是:

1、侵害的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因此,伤害自己的健康,一般不认为是犯罪。所谓侵害他人的健康,就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或对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而不是对他人生命的夺取;而故意杀人(未遂)罪所侵害的客体则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犯罪的目的不同:

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只想伤害他人使其健康受到损害,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对被害人的死亡,属于过失;

而故意杀人(未遂)罪,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和杀人既遂是一致的,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六、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要点

法律分析:1、从定性上讲: 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主要是对他人身体上进行伤害,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而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人的行为,且主观上希望受害人死亡,即使因某种原因,受害人未死亡的,亦有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

2、从量刑上讲: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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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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