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性质和特点是什么?
互换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是一种小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互换后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可看出:
1、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是一种互易合同,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2、互换表面上看是地块的调换,实质上是带有物权让渡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进行了调整。
3、从互换是相互之间经营权的转让这一点上看,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另一种法定方式——转让较为相似。只不过,转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价款的交换,而互换则直接表现为相互间地块的交换,无需交付价款。
另外,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互换则没有这样的限制。该法之所以这样区别规定,主要是因为:互换只是相互间调换了耕种的地块,并未使农户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基本生活保障,自然也不会对农村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因而,无需经发包方同意。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原则有哪些?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及四十条的规定,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人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除恪守上述原则外,互换双方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以双方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
2.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是出于相互之间的耕种方便或者各自管理的需要;
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等价互换,也可以不等价互换,在不等价互换情况下,可用金钱补足差价;
5.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6.应报发包方备案;
7.一般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一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具有其自身的含义以及特点,如互换表面上看是地块的调换,实质上是带有物权让渡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并且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互换的原则进行了规定,因此各承包人在互换期间,必须秉持平等协商、资源、有偿的原则进行,同时也必须要注意小编为您猎取的其他要进行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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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一种,主要是指指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它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相互间对承包经营权进行的调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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