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许经营合同的定性
二、特许经营权案件纠纷法院的审查要点 1 该类特性可通过授权方是否指就经营模式进行指导、授权方就特定经营是否已经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被授权方的获利方式是否体现为经营费用等进行判断。只有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才能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规制。 2
1.如特许人为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则将导致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即,特许人必须是企业,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2.如特许人不满足“2店1年”,则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可予以撤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了特许人的硬性条件,即“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但该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当然导致其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当然,如果特许人以欺诈行为对“2店1年”进行虚假表示从而导致被特许人做出了非真实的表意签订合同的,则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被特许人可要求撤销合同。
3.如特许人未向商务主管备案,则一般不会影响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但特许人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但条例并没有特许人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就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规定。
3
1. 即使未约定被特许人一定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被特许人也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实质是“冷静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可以反悔的权利。
2. 被特许人享有一定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权应受到合理期限界定原则。而对该合理期限的界定规则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结合行业特点、商业惯例等确定,但合理期限的时间一般不宜过长,通常应以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尚未被被特许人实际利用之前为宜。合同未约定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时,被特许人在未实际使用特许人的商业资源前主张解除合同的,可以认定为在冷静期内解除合同。
合同约定了解除情形,解除条件成就,起诉前未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诉状送达被告时间为合同解除时间。根据《民法典》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4
1.被许可方未实际使用许可人的资源及相关扶持帮助,相关费用的返还问题双方未实际履行合同,被许可人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合同解除后,许可人应退还被许可人加盟费、加盟保证金等相关费用。
2.被许可方已实际使用许可人的资源及相关扶持帮助,相关费用的返还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解除后,法院一般行使自由裁量权按照解除合同的过错程度判决双方按照比例承担费用。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浅谈特许经营权纠纷案例
●浅谈特许经营权纠纷解决方案
●特许经营权纠纷管辖
●特许经营权合同纠纷
●特许经营权纠纷案由
●关于特许经营纠纷的典型案例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浅谈特许经营权纠纷解决方案
●特许经营权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