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期间有新证据吗
在留置期间是有可能出现新证据的。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之一。监察机关在对被调查人留置过程中,会持续深入调查案件相关情况。一方面,监察机关可能通过进一步询问证人、调取相关的物证书证等方式获取新的证据,这些证据可能来自于对之前调查线索的深挖,或者是新发现的相关人员或事件线索。另一方面,被留置人员在留置期间的供述或辩解也可能引出新的调查方向,从而发现新的证据。新证据的出现有助于监察机关更全面、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以便作出公正的处置决定。
二、延迟留置期限怎么算
留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关于延迟留置期限的计算,从作出延长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新的期限。例如,原留置期限是从3月1日开始,为期三个月,到5月31日到期。若5月20日作出延长决定,那么新的期限就从5月20日起算,再延长三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并且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基本权利,如饮食、休息等权利。这是为了在合法合规进行监察调查的同时,遵循法治原则,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三、留置权优于债券吗
留置权和债权是不同性质的概念,不能简单地说留置权优于债权。
(一)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1. 留置权是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有留置权。
2. 它的优先性体现在相对于其他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在对留置财产进行处置时,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获得清偿。
(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1. 债权包括多种类型,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普通债权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只能按照一般的清偿顺序受偿。
2. 如果某个债权有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或者法定的优先受偿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需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权利设立的先后顺序等因素来确定与留置权的优先性关系。
所以,留置权在特定范围内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但与其他有担保的债权关系需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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