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郭某等被告人从事海淘代购生意,在无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快递邮寄等方式向个人及所谓的“进口商品”门店销售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日本著名品牌眼药水、头痛药和日本龙角散等物品。案发后,民警起获到400多盒。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均应按假药论处。市民购买药品时应当仔细检查药品外包装,注意辨别药品包装上的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药品批准文号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假药类型相对集中,主要有瘦脸针、美容针等注射针剂、进口国外药品、自制特效抗癌药等,形式上多非法添加药物成分,未经药监部门批准生产、进口以及假冒品牌药品。
【张涛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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