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
尊敬的检察官:
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嫌疑人白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白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多次会见白某,听其陈述案情。根据白某的陈述,辩护人认为,本案白某不构成犯罪,恳请贵院对其不予批准逮捕。
一、白某与张某之间没有合伙关系,白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故意
(一)白某与张某系房屋买卖关系
白某与张某之间不是合伙开发某县某小区的关系,二者系房屋买卖关系,该事实不仅有证人蔡某、单某、李某等人可以证实,还有2015年某县司法局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予以证实,该调解书还经某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即便该协议2017年被某县法院非法确认无效,但是因该错误的法律行为经白某一方上诉以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某县法院错误裁定以上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的裁定发回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某县法院现因张某多次无理控告某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员兰某、李某涉嫌犯罪而中止本次审理。辩护人认为,首先,该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还未被认定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白某与张某之间是买卖关系便可以依法确认;其次,即便该人民调解协议最终被认定为无效,也不能仅仅因为该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来认定白某与张某之间是否为合伙关系。虽然因为受程序限制,辩护人目前不能查阅本案侦查机关侦查的全部卷宗。但是辩护人认为,以上证人证言及人民调解协议书可以证实白某与张某不是合伙关系。
(二)白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故意
白某与张某仅仅系房屋买卖关系,白某向张某购买房屋时,即便白某购买某小区房屋价格略低于其他动迁户,也不能倒推白某存在利用因此事与张某共同欺骗动迁户并非法占有动迁户财产的主观故意。根据白某的陈述可知,白某是该小区第一批动迁户,当时动迁总价款为631万,然而除了用四套门市房作为补偿以外,白某还提前向张某支付了351万现金。也就是说,白某为了花费较低价格购买房屋而提前支付了购房款。在这种情况下,白某购买某小区房屋的价格比其他动迁户价格略低。在此之后,因为白某提前支付购房款了,所以其迫切希望该小区能够尽快完工交付使用,这样他的资金才能迅速回笼。张某也是抓住了白某的这种急切心态的弱点,所以总是以缺少资金不能如约向白某交房为名趁机要挟白某对其提供经济帮助向白某大量借款。即便如此,辩护人认为,白某借给张某金钱这种经济上的帮助仅是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而非合伙关系,不能因为白某向张某借款并提前支付购房款,就倒推认定白某与张某之间系合伙关系并企图非法占有动迁户的财产。
还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该小区开发的一切书面文件及各类合同均是张某一人对外签订,白某从未参与。虽然白某的办公室与张某的办公室毗邻,但是二人没有任何犯意上联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白某与张某合伙企图非法占有动迁户财产。
二、客观上,白某没有实施隐瞒真相的犯罪行为
辩护人会见白某的时候,白某跟辩护人提到,本次重新被侦查机关拘留以后,侦查机关对其讯问时着重询问其是否参与了该小区设计图纸的修改。对此白某陈述其完全是不知情的。通过侦查机关的讯问,白某才知道,该小区建成以后的图纸比照动迁时候是有所修改的,建成的小区有些不是按照动迁户的要求建造的,或者户型不符,或者平米数有差距,因此侦查机关认为张某伙同白某对动迁户实施了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不过在该事实上,辩护人认为,无论设计图纸比照动迁时是否有变动,只要最终的房源数量能够满足动迁户的需求,即便存在户型不符或者房屋平米数不符,这种情况均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退还差额平米数购房款等方式予以解决,而不能仅仅因为张某多次无理取闹进行上访告状就上纲上线的将这种民事纠纷认定为刑法上的欺诈行为。况且在白某豪不知情图纸改动也没有参与房屋建设的情况下,却无辜受到两次牵连丧失人身自由并遭受心理伤害,这对其极为不公的无妄之灾。
三、本案不存在刑法上的“被害人”,反而白某是本案中最大的“被害人”
本案中所谓的被害人,就是指没有分得房源的动迁户。但是根据白某的陈述,某小区的房源是能够满足动迁户需求的,只不过在房屋大小及户型上可能还存在着一些个别争议问题,太具体的白某也不是完全知情。如前所述,辩护人认为,这些动迁户并不是刑法上的被害人身份,而只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而已。然而本案中的白某,却因为以稍低价格向张某购买了某小区房屋就受本案牵连导致倾家荡产甚至负债累累。在2016年被刑事拘留那次,白某也是坚持认为自己并未实施任何犯罪行为。然而,政府多个部门和相关领导通过各种途径对白某及其家人施压(例如停业家属经营的宾馆,开除家属及白某的公职等),强迫白某解决某小区上访户的动迁房安置问题。为此,白某将原本属于自己个人的房屋和现金替张某解决动迁户的房屋安置问题,使当时的上访户罢访息访,为政府排忧解难,以上事实均有白某与动迁户签订的《房屋调换书》、《协议书》以及动迁户出具的息访罢访的《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明。为此白某一家债台高筑,至今还有大量债务未能清偿。然而,在遭受了如此巨大损失以后的今时今日,白某万万没有想得到又因此事二次被刑事拘留。早知如此,当时万万不会妥协于政府相关部门和领导的压力而付出惨重代价。在此,辩护人恳请贵院在本次对白某做出不批捕决定以后,建议侦查机关对此案予以终结调查。该案已经事实清楚,白某至始至终都从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也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不应认定其有罪,更不应对其非法羁押。某县公安机关两次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白某进行羁押,对白某造成的打击和损失是无法弥补的,此类有损法律尊严的情况万不能再次发生。
综上,辩护人认为,白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故意,与张某也没有共同实施犯罪的犯意联络,客观上没有事实隐瞒真相的犯罪行为,不应认定其有罪。且综合本案全案来看,本案完全系民事法律关系,即便存在一些与约定不符的情形,也是民事违约行为,不是刑事犯罪行为。所以恳请贵院对白某不予批准逮捕,责令侦查机关对白某立即予以释放。
以上辩护意见,系辩护人在无法查阅本案卷宗的情况下仅依据白某所述内容进行整理,如果不当之处望贵院海涵,辩护人恳请贵院在全面审查本案卷宗的情况下能够考虑并采纳以上辩护意见。
此致
某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孙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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