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辩护工作不可忽视的几点信号,刑事辩护的思路与要点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舒研

  1. 职务犯罪调查期间会见尽管存在困难,但辩护工作不容懈怠

  刑诉法修改后,虽然为协调监察法实施删去了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权,但未将监察委办理的刑事案件明确纳入刑事诉讼法范畴。第三十九条(修改前第三十七条)的律师申请会见条款中删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但并非此类案件的会见不再需要事先申请,而是由于该类案件已由监察委管辖,是否允许会见可能有赖于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因此,监察委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被调查人是否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律师在调查期间是否有权介入,尚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理解,对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仍然适用《刑事诉讼法》,因而犯罪嫌疑人依然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也依然有权根据相关条款要求会见并开展辩护工作。

  其次,在监察委办理的案件中,即使律师在调查阶段会见存在一定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无法获得法律帮助;相反,由于会见工作客观上延后,律师在调查阶段及时开展其他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在监察委调查阶段,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仍有可能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例如

  (1)就涉案财物处置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2)针对调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侵犯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协助被调查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诉、申请复查;

  (3)协助收集和提交有助于证明被调查人无罪或罪轻、或违法违规程度较低或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材料;

  (4)为审查起诉阶段做准备,确保辩护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尽快顺利开展。

  2. 认罪认罚案件中应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要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胁迫或受利诱的情况下,做出与其真实意思或合法权益相悖的“认罪认罚”。

  首先,辩护人应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即要让其对认罪认罚的含义、意义和后果有自主性的认识,充分保证其在诉讼程序中所做决定都出于其真实意愿的程序公平。

  其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辩护人还应注重与被害人一方进行充分沟通。在当事人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与被害方友好沟通,参与出具谅解书、达成和解协议、赔偿金支付等事宜的协调,最大程度争取被告人在定罪量刑中的实体公平。

  3. 关注当事人可能构成立功的事实,积极争取不起诉

  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对部分事实不起诉。因此,辩护人应重视审查当事人可能构成立功的事实,结合立功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案例,从专业角度协助收集相关线索和证据材料,并发表法律论证意见,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的空间。

  同时,辩护人也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防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对当事人而言,在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有明确规定。对律师而言,如果违规传递立功线索,不仅严重违反执业规范,还可能涉嫌行贿、包庇等违法犯罪行为。

  4. 缺席审判程序中辩护人作用更加凸显

  缺席审判程序中,由于被告人本人不能在审判阶段进行自我辩护,如果辩护人缺位,则在程序上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较难得到保障。因此,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同时也规定,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我们理解,在缺席审判案件中,律师有可能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1)查阅案卷,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积极、有效行使辩护权;

  (2)关注缺席审判程序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关系,就程序适用提出法律意见,合理合法维护当事人权益;

  (3)关注缺席审判制度对于案件纠错的作用,在被告人死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中,依法开展辩护工作。

  5. 死缓核准死刑案件辩护空间增大

  如前文介绍,今后死缓核准死刑的条件更加严格。我们理解,基于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对于核准执行死刑的被告人,其死缓期间的故意犯罪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也应当依据更加严格和谨慎的标准,而不宜以一般犯罪意义上的“情节恶劣”作为标准。因此,在死缓核准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应重视和把握这一变化,除就基本犯罪事实进行辩护之外,还应研究和掌握关于“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切实履行辩护职责,保障当事人权利。

  本次刑诉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相关程序制度,体现了国家在依法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进步。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在保持对法律修改的敏感性的同时,也应认真思考和研究法律制度的具体运用和实施,在工作中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同发挥制度价值,彰显法律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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