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代理周某合同诈骗案成功缓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某受聘于某国际拍卖公司,并担任其业务员。周某通过电话或者微信方式向被害人谎称有海外买家或者公司愿意高价收购被害人的藏品,于是约被害人至公司洽谈并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之后以对藏品进行鉴定为名,将被害人带至某艺术品鉴定公司进行虚假鉴定,以收取鉴定费用、拍卖费用等为名骗取被害人钱财。后以被害人的藏品经“鉴定”为达收购要求,拒绝交易。案发后,周某因涉嫌合同诈骗案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张涛律师接受周某家属委托,担任周某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以及阅卷等,对案情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基于该案情事实,确定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方案,之后张律师积极联系承办检察官,为嫌疑人周某争取到了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法院,进入审判阶段之后,张律师确定了轻罪辩护的方案,争取为被告人谋求最大化利益。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相关法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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