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作担保应当办理质押登记,应收账款出质后,原则上出质人不得再行转让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郑文

一、应收账款作担保应当办理质押登记

1.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由于应收账款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利,其在设定、登记以及转让等方面存在特殊性,因此法律有必要对其设定以及效力等做出特别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问题是如何对抗第三人,公示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方法。登记无疑是最好的公示方式。应收账款出质应符合书面要式和登记生效的条件。

二、应收账款出质后,原则上出质人不得再行转让

1.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到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对应收账款的转让的实质是对应收账款的处分。众所周知,应收账款设定出质的,但其所有权仍为出质人所有,只有出质人才享有对应收账款行使处分的权利。但是此应收账款作为债权的担保已被出质,而且被质权人以登记形式占有。这样看来,出质人的权利已受到限制,如果允许其对应收账款进行转让,即可损及质权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规定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应收账款的,应认定转让行为无效。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转让的,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给当事人以更多的选择空间。

四、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应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的债权则从法律权利已蜕变为一种自然权利,成为一种裸体权利。因此,典当行在审查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时,应当确认该应收账款债权在诉讼时效内,在融资期间管理过程中,对应收账款债权的时效予以充分关注。

五、应收账款设质是否需要交付债权凭证

1.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如果出质人违背诚信原则转让应收账款或续作保理或再次出质,则危及质权人的债权实现。

2.为便于质权人将来实现质权,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出质人应当承担交付权利证书的义务。但该交付证书行为,并非质权的成立或生效要件,而仅是出质人的一项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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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期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作为质押担保

1.现有的应收账款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均可以出质。

2.比如租金、提供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公用事业收费权等都可以用来质押,从而获得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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