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一个仅有6名员工的“投资顾问公司”,以“出售收藏品,而后高价回收,按期返款”的幌子,骗了26人1500多万元,其中有20人是60岁以上的老人,被骗最多的一个人达到了462万元,更让人惊讶的是,这位受害者自始至终,手里没有拿过一套收藏品。在生活中,“高价回收收藏品”的骗局却仍存在。
【张涛律师评析】
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构成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在五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每增加六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诈骗次数达二次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一下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确因生活所迫、治病急需而诈骗的;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不可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在对诈骗犯罪进行处罚时,需要结合犯罪手法以及实际诈骗取得的犯罪数额,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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