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抵押和留置的区别
动产抵押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设立方式不同。动产抵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抵押合同而设立,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部分动产抵押登记为对抗要件)。而留置权是基于法定事由产生,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直接依法享有留置权,无需当事人另行约定。
2. 占有状态不同。动产抵押中,抵押人一般仍占有抵押物,可继续使用、收益,抵押权人并不占有抵押物。但留置权中,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
3. 权利实现的优先性。一般情况下,留置权优先于动产抵押权受偿。因为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具有优先性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
二、抵押质押和留置区别
抵押、质押和留置主要有以下区别:
1. 概念方面。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财产占有情况。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质押需转移质押物的占有;留置是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 适用范围。抵押适用于不动产和动产;质押适用于动产和权利;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法定的合同类型。
4. 优先受偿顺序。同一财产上存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抵押权与质权的优先顺序要看具体的登记、交付等情况。
三、抵押出质留置区别
抵押、出质(质押)、留置是担保物权的不同形式,它们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与标的物
1.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也可以是动产,如车辆、机器设备等。
2. 出质(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物为动产和权利,例如存单质押,这里存单是权利凭证;动产质押如将自己的首饰质押。
3.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物只能是动产,且是基于特定合同关系而合法占有的动产,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合法占有的保管物。
(二)占有状态
1.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然可以使用抵押物进行正常的生产生活等活动。
2. 出质则需要转移质物或权利凭证的占有给质权人。
3. 留置是债权人基于合法事由已经事先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
(三)实现方式
1. 抵押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出质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3. 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在宽限期满后,可以对留置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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