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根据《民法典》规定,对婚姻登记有关程序等作出如下调整,也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针对此次调整,本文进行简要归纳和总结。
一、可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如果一方需要申请撤销结婚登记的,应当直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撤销结婚登记的申请。
二、离婚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篇的相关规定,离婚登记的基本步骤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
(一)申请
需男女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结婚证、有效身份证件、《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三)冷静期
这是《民法典》最新的亮点,具体规定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1、离婚协议书;2、结婚证;3、每人各自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4、有效身份证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五)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范,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结婚证丢失怎么办?
办理离婚登记时,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2、离婚协议书怎么准备?
离婚协议书需要注明双方自愿离婚,就孩子抚养、共同财产分配、共同债务分担等内容进行约定,由双方签字摁手印后生效,并准备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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