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国法律对于不起诉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不起诉的情形,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可见,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我国刑法中对于“免除刑罚”的规定较为分散:
第十条“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第十九条“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第二十八条“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犯罪较轻的”;
第六十八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酌定不起诉决定的作出,除了会考虑上述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
3.证据不足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可见,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存疑不起诉的必要条件,此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需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
陆勇案不起诉决定
根据不起诉决定书,对于销售假药罪,检察院认为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检察院认为陆勇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检察院对于陆勇不起诉的决定属于上面分析的法定不起诉。
检察院还同时公布了《关于对陆勇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详细论证了陆勇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原因等,更是从司法为民、司法的人文关怀、保障人权这几项刑事司法的价值观角度分析论证了本案。
检察机关对陆勇案的处理可谓合法、合理、合情,既尊重法律又合乎情理,真正做到了尊重人权,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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