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合同的问题中,协议双方的具体情况需要十分注意。王海英律师在这里需要强调,对于不当得利的行为是否发生就需要看在期间的具体情况处理。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日,海阔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金尚置远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海阔海公馆项目独家代理合同》,约定乙方全程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的坐落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黄金海岸三纬路南二经路东的海阔海公馆公寓项目的存量房源,销售底价为6层精装最低价34.5万元每套,19层精装最高价39.5万元每套,乙方有权以甲方要求销售底价为标准,参照甲方销售价格根据不同房源层高及位置制定销售价格,但须经甲方确认后执行;委托期限自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10月26日;销售合同价款超出双方商定底价5万元以内的溢价归乙方、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的溢价双方按5:5比例分配;双方项目负责人按期对当月销售结果进行确认,对认购量、签订合同量、销售额、回款额进行核对,双方签字确认,作为乙方完成销售任务的结算依据;甲方对与购房客户签订的《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享有起草、变更、终止决定权,负责审核、签署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销售合同;乙方对外以甲方名义开展销售工作,负责项目的市场调研、包装、推广与销售,负责制定阶段性的推广和营销方案,负责落实各项推广计划,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2017年5月7日,程某向金尚置远经纪公司支付款项4万元,金尚置远经纪公司为其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款项性质为“团购优惠款”,并注明海公馆×。程某主张其在交纳上述款项后,与开发商联系,开发商表示并未收到上述其所交纳的款项,故其认为金尚置远经纪公司违法收取上述款项,且不具备上述房屋的购买权处置权,故要求金尚置远经纪公司退还上述款项。金尚置远经纪公司表示其与开发商之间存在上述代理合同关系,故有权收取购房款。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通知海阔房地产公司到庭,海阔房地产公司认可金尚置远经纪公司提交的代理合同,亦认可程某曾找到其公司要求退款,海阔房地产公司认可金尚置远经纪公司收取的费用为购房款的一部分,其同意继续与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经本院询问,金尚置远经纪公司认可其收取的费用均为程某购房款的一部分,不存在额外的中介费,如程某愿意继续购买上述房屋,程某所交纳款项均可以作为购房款进行核算。
办案经过
当案件提交到王海英律师处时,王海英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叙述情况认为关键问题是能够证明相关文件签署及执行具体问题。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王海英律师认为应将事件中的每一步细节全部清晰展现并形成证据链,案件的胜诉会有相对利好。
案件结果
该案件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时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海阔房地产公司将其所开发的商品房委托金尚置远经纪公司出售,符合相关规定,金尚置远经纪公司依据合同具备相应的销售权限。程某与金尚置远经纪公司之间就本案所涉房屋的购买达成了一致意见,程某交纳了部分款项,金尚置远经纪公司亦提供了相应的房屋销售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故程某主张金尚置远经纪公司取得其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故本案案由不做调整。程某要求金尚置远经纪公司返还其所交纳的费用,需证明具备返还该费用的合同依据。现金尚置远经纪公司及海阔房地产公司均同意程某继续购买房屋,并表示程某所交纳款项均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故双方之间合同的继续履行不存在障碍。至于程某主张金尚置远经纪公司不具备收取定金的条件,并无相应依据,金尚置远经纪公司作为代理销售方,制定并执行相应的销售策略符合实际,收取定金以确定出售的房源亦属合理,至于费用的收取与上缴,系金尚置远经纪公司与海阔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与程某无涉。程某并未完成其举证责任,其要求金尚置远经纪公司返还费用的诉讼请求既无法律依据亦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思考:
在关于合同的案件中,相关的流程需要注意实时记录。而对于其间是否发生了不当得利的问题,王海英律师在这里强调,只有当具体的细节进行确认后,案件中才会形成更加公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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