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床费是婚姻法的第几条,空床费是否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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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床费是婚姻法的第几条,空床费是否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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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床费受法律保护吗

丈夫夜不归宿

妻子竟索要“空床费”

此种约定有效吗?

今天来了解一下!

【案情】

谢某与易某系夫妻

因易某经常

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住

谢某对此产生怀疑

双方便约定

事后

由于易某经常不回家住

易某共计向谢某出具了

欠其“空床费”20000元的欠条

【分歧】

对于谢某与易某

关于空床费的约定

是否在当事人之间

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

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空床费的约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理由是该约定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关于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

空床费的约定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理由是这种关于空床费的约定应认定为一种情谊行为,属于道德层面,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应当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三个要件。谢某与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空床费”的约定,实际是对于夫妻双方忠诚协议的具体化约定。

该约定,双方主体都具备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且系双方主体真实意思表示,行为内容也合法。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如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完全出于双方自愿,而“空床费”协议内容又无违法之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且协议有效。

第二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倡导夫妻相互忠实的精神,这种“空床费”约定的实质就是在丈夫无正当理由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陪伴妻子的情况下,自愿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补偿妻子。该约定无碍善良风俗。

约定是目的是用金钱的惩罚来约束丈夫,使其不得不为自己的夜不归宿付出经济代价,目的也是为了促进家庭和睦。当然,支付了空床费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以此不履行夫妻相关义务。

第三

笔者认为“空床费”约定有效且这种协议也是属于可撤销 的, 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后反悔,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或者是在对方要死要活、苦苦相逼情形下被迫无奈签订的,则可以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撤销申请。

作为婚姻契约的补充协议之“空床费”协议,只要是婚姻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且在订立该协议时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约定就有效。

婚姻不易

且行且珍惜

夫妻无论是否约定“空床费”

都不应让其成为

婚姻道路上的绊脚石

——————————

空床费协议有效吗

来源:江西法院

丈夫夜不归宿

妻子竟索要“空床费”

此种约定有效吗?

今天来了解一下!

【案情】

谢某与易某系夫妻

因易某经常

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住

谢某对此产生怀疑

双方便约定

事后

由于易某经常不回家住

易某共计向谢某出具了

欠其“空床费”20000元的欠条

【分歧】

对于谢某与易某

关于空床费的约定

是否在当事人之间

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

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空床费的约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理由是该约定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关于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

空床费的约定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理由是这种关于空床费的约定应认定为一种情谊行为,属于道德层面,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应当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三个要件。谢某与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空床费”的约定,实际是对于夫妻双方忠诚协议的具体化约定。

该约定,双方主体都具备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且系双方主体真实意思表示,行为内容也合法。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如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完全出于双方自愿,而“空床费”协议内容又无违法之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且协议有效。

第二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倡导夫妻相互忠实的精神,这种“空床费”约定的实质就是在丈夫无正当理由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陪伴妻子的情况下,自愿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补偿妻子。该约定无碍善良风俗。

约定是目的是用金钱的惩罚来约束丈夫,使其不得不为自己的夜不归宿付出经济代价,目的也是为了促进家庭和睦。当然,支付了空床费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以此不履行夫妻相关义务。

第三

笔者认为“空床费”约定有效且这种协议也是属于可撤销的,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后反悔,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或者是在对方要死要活、苦苦相逼情形下被迫无奈签订的,则可以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撤销申请。

作为婚姻契约的补充协议之“空床费”协议,只要是婚姻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且在订立该协议时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约定就有效。

婚姻不易

且行且珍惜

夫妻无论是否约定“空床费”

都不应让其成为

婚姻道路上的绊脚石

——————————

来源:江西法院综合自

广昌县人民法院

空床费协议

案例一: 女方主张的空床费实为补偿费 应属有效约定

【案件事实】王某某与尹某1990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1993年生育一子。2000年7月,因尹某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王某某对尹某在外的交往产生怀疑,双方约定如尹某晚上12时至凌晨7时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事后由于尹某不回家居住,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尹某共计向王某出具了欠其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2004年2月15日,王某某被尹某打伤后到重庆建设医院治疗,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左中指皮肤裂伤,右胸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住院9天,用去医疗费1140.30元。王某遂起诉要求离婚,依法判决共同财产全部归其所有,并要求尹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3630元,婚姻过失赔偿费5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空床费4000元。尹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王某某受伤并非其打伤,而是王某某自伤自残造成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各持己见,协商未果。

【裁判理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尹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王某某认为尹某有第三者和存在家庭暴力,要求尹某赔偿,因王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尹某有第三者,而王某某提供的病历、处方证实其被尹某打伤属实,本案存在家庭暴力。由于双方未离婚之前,其收入支出均视为共同的,尹某有过错,可在处理财产时对王某某适当照顾。王某某提出的空床费4000元属精神赔偿范畴,因尹某对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该费用可作为精神赔偿抚慰金予以主张。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提出的空床费4000元,由于该笔费用是指王某某与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尽陪伴义务,另一方给予的补偿费用,名为空床费,实为补偿费,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约定,依法应予支持。

【法院评论】王某某诉尹某离婚案争议最大的问题是:王某某主张的4000元空床费是否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有学者认为,一审法院将空床费纳入精神损失补偿的范畴,直截了当地认定该协议无效,这种判决显得稳妥。而终审判决承认空床费协议有效,彰显了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强调了民法中“法无限制即为合法”的准则。也有观点认为,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似乎保护了王女士的权益,但就空床费协议本身而言,法院是不能认定该协议有效的。因为这样的终审判决,实际承认了婚姻内的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用钱补偿的方式,不履行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从而使夫妻一方的法定权利落空。从法理上来说,夫妻之间应当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而配偶权又是夫妻婚姻关系的最直接体现。作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丈夫陪伴妻子应当是其法定义务。对于法定义务来说,显然是不能转移和转让的。试想,如果王女士不要求离婚,而是提出“陪睡”要求,丈夫以空床费协议来回应,难道法院就会判决王女士拿钱却应该守“空床”吗?

  

另有观点认为,婚姻关系不是合同关系,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等义务不能合同化,否则会出现婚姻商品化的趋势,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

  

我们认为,本案在社会上引起极大争论是很正常的。在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各种观念相互碰撞的情况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无可厚非。但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来讲,对于起诉到法院的这类纠纷不能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裁判,而要权衡利弊拿出解决的办法,宗旨就是要公平合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所谓“空床费”,实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的费用。这种“空床费”协议的实质就是在丈夫无正当理由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陪伴妻子的情况下,情愿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方式对妻子进行补偿。这种协议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无碍善良风俗,理应在法律上得到保护。另外,这种协议也符合现行《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的精神,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宗旨也相吻合。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首先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有无欺诈、胁迫的情形,如果完全出于双方自愿,协议内容又无违法之处,应当认定为有效协议。有人担心支持这类“空床费”的协议,是否会误导人们认为支付了“空床费”就可以不履行夫妻相关义务。我们认为认定“空床费”协议有效并不意味着支付了所谓“空床费”就可以不履行夫妻的相关义务。当初双方之所以签订这样的协议,妻子一方的本意还是希望能用经济制裁的办法尽量把丈夫留在自己身边,而作为丈夫的尹某所以会签订“空床费”的协议,恐怕也是出于想保住婚姻的考虑,不得不为自己夜不归宿的行为付出些经济上的代价。

  

有人认为,丈夫陪伴妻子是法定的义务。何谓“法定的义务”?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但现行《婚姻法》只是在第16条规定了“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20条规定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并没有明确夫妻有互相陪伴的义务抑或夫妻有同居的义务。婚姻家庭问题涉及复杂的感情因素及当事人的隐私,有些问题涉及道德领域,有些问题或许与传统的习俗有关,法律不可能调整婚姻家庭中的所有问题,而只能确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因而也没有理由禁止夫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调整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各种具体关系。当然,协议的内容以不违反法律、无碍公序良俗为限。如果本案中王女士向丈夫提出“陪睡”要求,能否实现这一要求取决于丈夫的态度,法律没有权利强迫做丈夫的陪妻子睡觉,就像没有权利强迫妻子陪丈夫睡觉的道理一样。如果妻子对丈夫拒绝自己“陪睡”的要求无法容忍,其从法律上的救济途径来说,只能是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无论如何,不能从本案对所谓的“空床费”协议效力的认定中得出推论,认为可以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夫妻生活等涉及人身权利和个人隐私的问题。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订立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一方在不解除婚姻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判决对方支付相关费用,法院支持其主张的前提是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在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夫妻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情形下,就财产的归属而言,夫妻属于一体,只有婚姻关系解除时,由于共有基础的丧失才发生财产分割问题。如果法院在夫妻不离婚的前提下支持一方请求按照协议支付相关费用的主张,就相当于某人将自己左边口袋的钱放人右边口袋,在法律上并没有实际意义。故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一方要求按照协议的约定判决对方支付补偿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支付相关费用,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另行支付的,如果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尚不足以支付该笔费用,义务人还需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支付。

  

应当看到,通过订立协议来明确夫妻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会被许多当事人认为相当“冷酷和不浪漫”,实际上采取此做法的远比理论上期望的更少,因此不必担心法院支持此种协议会导致婚姻契约的泛滥。

参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3442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二 :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空床费合法有效

【案件事实】原、被告到容县县底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愿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婚生三个孩子;2016年11月15日,原、被告自愿登记离婚,领取《离婚证》并订立《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由于这一年以来女方并没有对男方履行一个妻子的义务,没有与男方过夫妻生活,因此从2016年4月至10月份的已交房贷款,女方应如数退还给男方(其他内容略)。原告主张订立《离婚协议》内容是在被告的胁迫下所签订、请求确认无效。被告认为原告自知自己一年多以来不尽作为妻子的陪伴义务,自愿给予适度的补偿具有违约赔偿性质,这种约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俗话“空床费”实为补偿费,这是双方在协议中双方签名确认的事实,按照意思自治原则,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约定,依法应予支持,此约定合情、合理、合法,一点都不荒谬,一点都不滑稽。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被告到容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离婚并订立《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到法定婚姻登记机关自愿达成、签订并备案的协议,反映双方处分财产的合意,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未发现此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故认定《离婚协议书》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主张订立《离婚协议》是在被告的胁迫下所签订,但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情形;原告请求确认《离婚协议》内容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参见容县人民法院(2017)桂0921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协议的效力

【关键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吴晓芳:《如何处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4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5~68页。

来源:裁判文书网 子非鱼说劳动法

空床费案件分析

前言

婚姻在不同人眼中有不同的样子,有人觉得觉得婚姻十分幸福美满,也有人觉得婚姻就是柴米油盐酱醋茶,不过是过日子而已。

不过,婚姻不是一成不变的。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的陈女士看来,婚姻是甜蜜的,也是痛苦的。

2004年,陈女士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丈夫杨先生告上了法庭。而这场围绕陈女士和杨先生展开的离婚官司,是我国第一例夫妻“空床费”索赔官司。

那么,什么是“空床费”?陈女士和杨先生之间的婚姻又发生了怎样的变故?

甜蜜结合

陈女士和杨先生在同一家国营企业上班。

彼时,陈女士刚大学毕业,对于自己幸运地得到别人口中的“铁饭碗”工作十分满意,浑身上下散发着对工作和生活的热情。再加上陈女士面容姣好,性格活泼,是以陈女士的追求者多到数不过来。

其中,杨先生是早陈女士几年进入公司的老人,不仅长得高大帅气,工作能力也十分出众,对陈女士十分照顾。

正所谓近水楼台先得月,杨先生从一众追求者中脱颖而出,成功赢得了陈女士的芳心。确定关系不久,两人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刚刚结婚的小夫妻正处在浓情蜜意的时刻,整日里如胶似漆,眼睛里只能看到彼此,再加上他们在一家公司上班,每天的行程都是一样的,他们一起上下班,一起吃午饭,形影不离。

婚后不久,夫妻俩就迎来了爱情的结晶。宝贝女儿的到来让这对本就甜蜜的夫妻更加幸福。陈女士觉得自己是世界上最幸福的女人。

可是变故总是来得猝不及防。

变故突生,夫妻共度难关

20世纪初,夫妻俩上班的公司经济效益不好,杨先生被裁员了。杨先生原先是公司里的一个小领导,工资不算低,养活一家人绰绰有余。

可是现在,杨先生成了下岗工人。失业的焦虑和养家的重担一下子压得杨先生有些喘不过气来。

看着整日愁眉苦脸的丈夫,陈女士快速整理好情绪,压下对未来生活的忧虑,鼓励杨先生振作起来,向前看。

妻子的安慰和鼓励让杨先生重新拾起了对生活的希望。杨先生在与妻子商量后,决定还从以前的工作入手,做建材生意。敲定方向后,杨先生拿着家里全部的积蓄,一头扎进了商海。

“只许成功,不许失败。”杨先生在心里暗暗下定决心。凭借着多年的工作经验和积攒下来的人脉、渠道,杨先生很快就在当地的建材市场冒了头。

但是杨先生的目标远远不止如此,为了更快地站稳脚跟,杨先生忙得不可开交,不是跑项目就是在应酬,回家的时间越来越少。

陈女士知道丈夫是为了他们的小家在奔波,生意上她帮不上什么忙,就只能把所有精力放在家里,不让丈夫有后顾之忧。

白天,陈女士除了工作,还要接送女儿上下学。下班回到家后,陈女士不仅要辅导女儿功课,还得收拾家里,做晚饭。

慢慢的,陈女士做起家务来愈发熟练,再也不会像刚开始那样笨手笨脚,只是炒个菜都能被热油烫伤。

陈女士的变化杨先生全都看在眼里,他知道,妻子所做的一切都是因为爱他、爱他们的家。

得妻如此,夫复何求。杨先生愈发疼惜妻子,发誓一定要给妻子和孩子最好的生活。他更加急切地想要地闯出一番大事业。

可是欲速则不达。杨先生虽说工作经验丰富,但在经商方面还是一个新手,对人心了解的还是不够深刻。

很快,现实就给杨先生上了一课。杨先生被合作伙伴坑了,所有资金都被对方卷走了。这样的打击对他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

杨先生不敢告诉妻子,只能自己一个人买醉。不过细心的陈女士还是发现了丈夫的不对劲。在陈女士的百般追问下,杨先生还是将自己被骗的事情告诉了她。

陈女士很气愤,但更多的是心疼丈夫。她暗暗告诫自己,这个时候,丈夫需要的是她的鼓励与帮助,而不是埋怨与指责。

陈女士想了又想,终于下定决心以她国营企业员工的身份向银行贷款。而有了妻子的这笔贷款,杨先生很快重振旗鼓,建材生意又走上了正轨。

可以说,没有陈女士的鼓励与帮助,杨先生很可能会一蹶不振。可是,陈女士一个女人,在面对挫折时怎么会那么坚强呢?原因无他,因为爱。

可是陈女士怎么都想不到,曾经那么爱自己的丈夫,有朝一日竟然会出轨。

索要“空床费”是为了挽回

随着生意越做越大,杨先生的应酬也越来越多,十天里有九天都不回家。可即便如此,陈女士每天还是会做一桌丰富的晚餐等丈夫回家。

或许是长时间不回家与妻子相处的时间越来越少,也或许是被外面的花花世界迷了眼,杨先生发现他对妻子已经没有当初的热情了。

只是他知道妻子一直在为这个家付出,从一个青葱少女变成了事事操劳的黄脸婆。他很苦恼,不知道改怎样面对妻子,只好拿应酬为借口。

直到有一次,杨先生在一次应酬上认识了一位女性按摩师。这个女生是杨先生的生意伙伴的同学,经营着一家按摩店。席间,她言笑晏晏,同杨先生相谈甚欢。

之后,他们一行三人又转战KTV。按摩师甜美的嗓音久久萦绕在杨先生的耳边不散,杨先生的目光也一直黏在按摩师身上。

杨先生发现,他平静无波的心房被按摩师荡起了涟漪。他知道这样不对,只好尽量控制自己不去注意她。

直到按摩师趴在他耳边,暧昧地说杨先生像极了她的初恋。杨先生紧紧绷着的心弦一下子就断了。

之后,杨先生频繁光顾按摩店,一边享受着婚外情的刺激,一边又沉浸在对妻子的愧疚里。

陈女士不是没有发现丈夫的不对劲,可是她相信杨先生,哪怕杨先生彻夜不归,她也忍着自己的情绪不去质问丈夫。

直到陈女士在清洗杨先生的衣服时,闻到了浓烈的香水味,才彻底爆发。可是出轨的事实被挑破,杨先生反而更加肆无忌惮起来。

陈女士不明白,为什么曾经那么爱自己的丈夫会出轨。她不甘心,想要挽回丈夫。既然哭闹不管用,就只好另辟蹊径了。

陈女士趁着杨先生在家,态度十分强硬地告诉杨先生,他身为丈夫,必须要履行夫妻义务,晚上12点到第二点早晨7点必须得在家。若是不在家就要给她空床费,一小时100元。

陈女士想着,这样的话杨先生总会每天乖乖回家了吧。可是陈女士不知道,她的提议,恰好给了杨先生光明正大不回家的理由,甚至还让他对妻子的那点愧疚也消散了,反正已经给过钱了。

可是陈女士想要的是那700块钱吗?不是,她只想要曾经爱她的丈夫,可是一切都不回去了。只是陈女士想不到杨先生竟然会那么无耻。

原来杨先生给了几次空床费后就不想给了,可是陈女士寸步不让,杨先生竟然打欠条。一段时间过后,杨先生就欠了陈女士4000多元。

陈女士知道她无论怎样做都无法挽回丈夫了,那钱就必须拿到手。是以每次杨先生回家,陈女士都会向他要钱。

一次,杨先生喝多了,一听到陈女士要钱,大为烦躁,竟然动手打了陈女士。陈女士一个柔弱的女人怎么敌得过一个孔武有力的男人,只能狼狈地躺在地上护着自己。

杨先生发疯似的打了陈女士好一会儿,突然发现陈女士躺在地上不动弹了,一个激灵就清醒了,他赶紧掏出手机打了120,送陈女士去了医院。

恩爱夫妻对簿公堂

医院的诊断很快就出来了,陈女士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还有中度脑震荡。这一次家暴,让陈女士彻底对杨先生死了心。

2004年,陈女士以家暴和外遇为由将杨先生告上了法庭,请求离婚。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受理了这起离婚诉讼。

法庭上,陈女士要求杨先生赔偿空床费4000多元、医药费3650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不过一审法院虽然认为陈女士与杨先生自行约定的空床费是合理的,但是却将空床费划分到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陈女士却认为空床费和精神赔偿是两回事,又上诉到重庆市一中院。经过法院二次审理,陈女士最终还是拿到了属于她的空床费补偿。

结语

陈女士的婚姻说到底是不幸的,可是错不在陈女士。面对杨先生的出轨,陈女士也曾努力补救过,可是已经变心的男人是怎样都挽回不了的。

更甚者,杨先生竟然还家暴陈女士。尽管杨先生可能是因为一时冲动,但家暴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乃至无数次。

好在陈女士是一个坚强的女人,及时同杨先生离婚,还极力争取属于自己的利益,摆脱了这段不幸的婚姻。

婚姻就像鞋子,合不合适只有自己知道。一旦发现鞋子硌脚,一定要及时脱掉,不然受伤只会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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