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报批前需告知,征地报批前的三个程序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谈博泽

  【案情概览】:

  刘先生是晋安区新店镇战峰村村民,同时在该村有宅基地等土地使用权,上述房屋因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新店车辆基地建设项目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刘先生经信息公开,得知2010年10月19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向福建省人民政府呈报《关于福州市2010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榕政地征(2010)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闽政文(2010)475号批复。但事实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从未向刘先生告知过征用战峰村土地的有关事宜,刘先生也从未看过该征地告知书。

  那么,市国土局的是否有义务告知刘先生?应当在什么时间告知?告知的内容是什么?告知的方式是什么?告知的对象?不告知是否违法呢?

  【常识详解】:

  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通过该条,可以明确看出:

  1、告知应在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2、告知内容包括拟征相关土地的地点、用途、区位、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

  3、方式是以书面的形式制作《土地征收告知书》。

  4、告知对象是拟征地范围内的相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农户、村民。

  5、告知方式。《土地征收告知书》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乡、村、组、队内公布张贴,并书写记录公布张贴情况。《土地征收告知书》按程序履行告知义务后,应当组织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农户、村民填写《土地征收告知书已送达回证》。

  6、不告知后果。国土资源部门在严格遵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筹备征用土地相关报批材料时,应同时将征用土地报批前拟征地范围内的相关农民知情、确认的相关书面材料列入此次土地征收报批的必备材料。如果,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报批时不能提供拟征地范围内相关农民知情、确认等必备材料的,批准土地征收的有权机关应不予受理此次报批,并告知国土资源部门履行告知义务。

  2004年11月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上述文件均明确了国土资源部门履行征地依法报批前的告知行为是国务院规定的征地行政行为的必经程序。因此,国土资源部门严格落实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程序,是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履行的强制义务,是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征地行为中遵循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是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达到行政公开的应尽标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行为过程中享有知悉权、征收活动意思表达权、征收参与权、行政行为监督权的有力保证,也是保障政府行政行为顺利实施的合理方法,更能在宏观上减少征地矛盾、缓解征收土地产生的社会资源分配冲突。

  【李宁律师点评】:

  实践中,国土资源部门怠于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程序的情况非常常见,老百姓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对于征地事宜一无所知,直到征地批文作出后,老百姓才知道自己所在的土地已经被征为国有。而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程序,是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履行的强制义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行为过程中享有知悉权、征收活动意思表达权、征收参与权、行政行为监督权的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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