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中举证责任的范围2025,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划分

行政与行诉 编辑:汪桂

一、医疗事故纠纷中举证责任的范围2025,医疗事故纠纷中举证责任的范围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受害人需证明自身损害和接受医疗事实,医疗机构需证明无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大多明确,但复杂案件需技术鉴定。医疗机构可免责的情况包括医疗意外、难以预料的并发症以及病员及家属不配合治疗。若病员及家属不配合治疗是全部原因,可免责;若只是部分原因,医疗机构有过失时,责任由双方分担。

法律分析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

(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

1、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与病员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

但在一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门技术鉴定方可确定因果关系。

2、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

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

即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途径表现为:

(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

(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

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

(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

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原因之一,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结语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受害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而医疗机构则需要证明损害结果与其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且不存在医疗过错。对于医疗意外、难以预料的并发症以及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等情况,医疗机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然而,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过失并且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一部分,双方应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分担责任。在医疗纠纷中,确立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的证明是关键。

法律依据

第二十条 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二、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划分

我国医疗纠纷赔偿责任的承担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和严格责任等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以是否存在过错作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唯一构成要件。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只须证明自己的损害后果与侵权人有关系,不需要证明侵权人有无过错,而侵权人必须证明其行为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律上即推定其有过错。

3、公平责任原则。

我国民法有关条文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条法律规定实际是公平责任原则的定义,即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如果相关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法院要以公平原则作为衡量的价值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损失,给受害人合理公平的司法救济。

4、严格责任原则。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我国法律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的直接规定,当事人违约后只要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即要负损害赔偿责任,主观上无过错不能成为其抗辩事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事故举证责任的规定有什么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必须针对其医疗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无以及在医疗行为中有无过错担负证明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因果关系和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不等于患者对任何事实都无需举证,患者必须对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事实及受损害的事实举证,而医疗机构只有能够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护人员和医疗单位没有过错,医疗单位才不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第八款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法律分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1.由患者对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等相关事实进行举证;2.由医疗机构对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进行举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五、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医疗纠纷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纠纷类型,举证责任不同。第一: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患方需举证:有诊疗行为,损害,因果关系。患方申请鉴定并垫付鉴定费。医方举证:执业资格,履行告知,免责事由;第二: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患方需举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六、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是指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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