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行为无效 财产如数返还,赠与无效构成不当得利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彭悦涵

赵某和黄某系夫妻关系,结婚20多年,一起经商,手头宽裕,黄某有一侄子黄某某,因黄某某父母早逝,所以黄某对这个侄子关爱有加,后黄某某高中毕业后自己做生意,于是不差钱的黄某瞒着妻子赵某,分3次从自己的银行卡上转款至黄某某的银行卡共计80万元。2013年5月的一天,黄某突然昏迷,手术治疗后至今仍呈昏迷状态。这之后不久,赵某用黄某的银行卡取钱为其看病时,发现丈夫将卡上的80万元赠与黄某某。赵某认为丈夫无权单独将8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黄某某,便找黄某某讨要这笔巨款,但遭到黄某某拒绝。赵某遂将黄某某及丈夫黄某告上了法院,主张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黄某某返还80万元。

被告黄某某辩称,其认可分3次收到被告黄某转来的80万元,并主张这80万元系被告黄某赠与所得,被告黄某的赠与行为也是原告赵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应属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黄某某接受被告黄某赠与的财产,属于原告赵某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在赵某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处于整体存在的状态,其归属具有不可分性,故赵某要求黄某某返还其8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并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黄某赠与被告黄某某80万元的行为无效;被告黄某某一次性给付原告赵某80万元。

[律师点评]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系共同共有,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决定的,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对方同意即行处理的,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该处分行为无效。本案中黄某事先未经财产共有权人赵某的同意,擅自将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80万元分3次赠与黄某某,且事后该赠与行为未得到赵某的追认,其处分该钱款的行为非因夫妻日常生活所需,该行为侵犯了赵某的财产利益,系无权处分,黄某某无偿接受了该赠与财产,其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故应将80万元返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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