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什么情况下才有,代通知金的法律规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史可

代通知金什么情况下才有,代通知金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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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和n 1冲突吗

在劳动关系实践中,有一个被称为“代通知金”的概念,这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代替提前通知而支付的补偿金,并非法律术语。


在我国,相关观点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该法条规定的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里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代通知金”。


从责任角度上分析,笔者认为,适用该法条、以支付“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应是劳动关系双方均不存在过错的几种特殊情况。失去了这个前提,就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要支付赔偿金。



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即在员工入职不久,用人单位即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在实践中有争议。


比如员工A入职用人单位仅20天,双方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即以员工A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解除。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该支付哪种补偿?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应视同A在试用期内未能符合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双方劳动关系因此终止而不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劳动报酬即可。


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以员工A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支付其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和劳动报酬。第三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都值得商榷,需要根据实际情形来具体判断。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案例中,事实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约定试用期及试用期合格的标准。在劳动关系已建立的基础上,应视作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不规范情况下对行使试用期权利的放弃。


那么,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明显缺乏依据。而对于第二、第三种观点是否正确,需要考虑的是该用人单位行为是否违法解除。在劳动关系实践中,解除的原因、解除的依据、解除的时间、解除的程序、解除的方式等方面的不合法均应属于违法解除行为。


具体到上述案件中,就需要裁判人员在庭审中查明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特殊情况之一,如果存在,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法的解除方式进行。如果答案是否,如前所述,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产生的“代通知金”和基于违法解除行为产生的赔偿金,因二者法理依据不同,不可兼得。


(作者:王亚平 湖南省浏阳市人社局)

编辑丨徐德金


代通知金怎么算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那么我国劳动法对于代通知金是如何规定的?

—END—

监制 | 刘昌瑛

责编 | 刘幸海

编辑 | 冯丽晨 朱伟林

来源 | 青海普法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那么我国劳动法对于代通知金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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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可以兼得吗

任职公司搬迁到省外,职工小王因离家较远不愿到外地工作。公司向小王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后并向小王下达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小王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某科技公司向其支付代通知金7600元。近日,通州法院开庭审结此案,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小王于2010年5月4日入职某技术公司担任工程师,月工资7600元,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日的《劳动合同书》。2016年底,某技术公司决定将厂址搬迁至外省,经与小王协商,小王表示离家太远不愿意随其搬迁,无奈之下,某技术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小王支付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向小王下达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双方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

2017年4月,某科技公司接到了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应诉通知书,原来小王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某科技公司向其支付代通知金7600元。后仲裁委依法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小王到代通知金7600元。某科技公司收到裁决书后,觉得万分不解和委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已经依法支付了小王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应再向其支付代通知金。

本案因此涉及一个大家熟悉而又陌生的概念——“代通知金”,说大家熟悉,是因为目前很多单位在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时候都是按照“n+1”的标准支付,说大家陌生,是因为很多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并不了解“n+1”中“1”也就是代通知金的真正意义和支付条件。关于代通知金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上述三种情况出现时,用人单位才有义务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所谓代通知金,是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前提是,要么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要么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将承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也就是代通知金)的不利后果。

因此,某科技公司厂址搬迁的情况属于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方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某科技公司未履行该项法定义务,应当额外支付小王一个月工资也就是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怎么算

实践中,经常听大家说到代通知金,到底什么是代通知金,你知道吗?


代通知金,实际上就是一方当事人未按规定提前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向对方支付的经济补偿。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上述规定中的“三十日”“三日”,都是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


因为,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如果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势必会影响到合同对方,应当给予对方一定的适应和准备时间。

而如果未按规定提前通知,从公平合理的角度看,就应当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不仅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还规定了“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也有不少省份规定,劳动者未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用人单位一个月工资,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因此,你要么按规定,提前通知合同对方解除劳动合同,要么支付代通知金,作为未按规定提前通知的弥补。

那么,代通知金的标准是多少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本文作者:劳动法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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