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多年前下岗失业在家,为了养活全家人,四处奔波找工作。但由于年纪大,又没有一技之长,李某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过了段时间,居委会给李某介绍了一份工作,到一家公司做保洁。看到工资待遇不错,李某开始上班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张某告诉李某,他做的是保洁工是非全日制的临时工第天工作八小时,主要是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就行,不上保险,工资按月支付,他在公司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和指挥。同时,张某让李某签订一份劳务合同,,并解说,公司与李某之间是劳务关系。李某上班不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了意外,在擦玻璃时,不小心从窗户上摔了下去,造成胳膊断裂。
过了二个月伤愈后,李某回公司上班,却被告知他与公司的劳务关系已经解除了。李某不服,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理论。公司负责人对李某说,你是非全日制用工,你与公司是劳务关系,公司对你的受伤不负责。李某如何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了?
在本案中,李某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从事具体的工作,劳动过程中完全是在用人单位的控制过程中完成的。所以,李某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关系。该用人单位是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恶意规避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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