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合同
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抵押人):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订立本抵押合同,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方于 年 月日签订的主债权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就该担保事宜,经过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交付凭证》为准。(抵押物交付凭证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条 该抵押车辆的账面价值 元,评估价值为 元,双方协定抵押车辆的总金额为主债权借款合同作担保。该车辆车辆识别号为 ,车辆牌照为 ,发动机号为。
第三条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担保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第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甲乙双方应当就抵押车辆去 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
第五条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为担保债务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六条 抵押权担保的范围:甲方为实现《担保借款合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
第七条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因不能归责抵押人的事由可能使抵押车辆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抵押人权利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于抵押人通过协商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八条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若抵押期间抵押的车辆因为不可抗力发生的毁损灭失,甲方有权要求车辆的保险金交由甲方保管或者提存,且甲方有权就该保险金优先受偿。
第九条 在甲方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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