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征是什么意思,缓征兵役可以缓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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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利用美国总统身份的便利,发布左右摇摆的政策信息,忽悠美国股民从而抄底股市,低吸高抛。

特朗普从不在乎美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的生活,只管自己家族赚钱,反正他最多当4年美国总统。也活不了几年了,为自己家族赚钱是硬道理。

缓征链球菌

《征兵工作条例》

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第四条 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当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素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优先保证特种条件兵的征集。可以实行按地区或者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者县,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在全国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队,应当按照划定的区域进行技术兵的征集和补充。

第七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

各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具体工作由军区征兵办公室承办。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的工作,由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应征。

第十条 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一条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接到通知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办法,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方便。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九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全部人员进行体格复查。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二十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第二十二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当逐个进行政治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三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在审定新兵时,应当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第二十四条 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二十五条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第二十六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七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八条 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 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军(武警部队以总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县、市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应当相对集中,1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师或者旅;

(三)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选派得力人员,负责将新兵送到部队的师或者旅;送兵人员与新兵的比例为一比三十左右;

(四)县、市征兵办公室在新兵集中后,应当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对新兵进行必要的军事常识、安全知识和思想教育;

(五)送兵人员将新兵送到部队后,应当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办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部队在新兵到达时,应当热情欢迎,并妥善安排新兵和送兵人员的食宿。

第三十条 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军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新兵自行报到的有关事宜;

(二)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与部队派出的联络组具体商定新兵报到地点、联系办法和接收等有关事宜;根据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指定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新兵担任班、排、连长,负责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

(三)部队应当在新兵报到地点的车站、码头和机场设立接待组,负责新兵接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部队应当选派思想好、政策观念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干部和医务人员,组成精干的临时接兵机构,做好接兵工作;

(二)接兵人员到达接兵地区后,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积极协助征兵办公室做好征兵工作;

(三)各级兵役机关应当主动安排好接兵人员的食宿,并向他们介绍征兵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商定交接新兵等有关事宜;

(四)新兵的集中与交接,可以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其他交通方便的地点进行。交接手续,应当在新兵起运前1天办理完毕。

第三十二条 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部队,一份由县、市征兵办公室保存;

(二)县、市征兵办公室派人送兵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交接双方应当按照《新兵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盖章,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部队;

(三)组织新兵自行前往部队报到的,《新兵花名册》、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应当密封,由指定的连、排长携带,到达报到地点后,交给部队;部队应当按照《新兵花名册》清点人数,并将新兵到达时间、人数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市征兵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对集中的新兵,在起运前应当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合新兵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

第三十四条新兵的被服,由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联勤(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武警部队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县、市负责在新兵起运前将被服发给新兵。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五条在征兵开始日的15天前,部队应当以军为单位,派出联络组到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规定提出本单位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飞机起止地点,按照运输的有关规定,向军区联勤部门提出本地区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七条 铁道、交通、民航部门应当根据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车辆、船只、飞机,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

第三十八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应当按照运输计划按时组织起运。在起运前,应当对新兵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防止途中发生事故。

第三十九条驻交通沿线的军事代表办事处及沿途军用饮食供应站应当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有关问题。军用饮食供应站、送兵接兵人员和新兵应当接受军代表的指导。

第八章 检疫、复查和退兵

第四十条新兵到达部队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和复查。经检疫发现患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经复查发现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新兵在检疫、复查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作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部队批准之日止,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90天;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45天。其中患有传染病或者危重病的新兵,部队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同时通知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退兵后不再补换。

第四十二条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武警部队须经总队医院或者地、市人民医院)检查证明,经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查,报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需作退兵处理的,部队应当事先与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查实,确属不合格的,经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查,报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 部队对退回的新兵,应当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送回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应当予以接收,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征兵办公室领回,注销其入伍手续,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原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学。

第九章 经费开支

第四十五条国防部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中央预算。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开支,列入地方预算“兵役征集费”科目。

兵役征集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总参谋部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为武警部队征集新兵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新兵被服调拨到县、市所需的运输费用,由军区联勤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分别负责报销。县、市下发新兵被服所需的运输费由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四十八条征集的新兵,实行地方送兵或者自行报到的,从县、市新兵集中点前往部队途中所需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报销;部队派人接兵的,自部队接收之日起,所需费用由部队负责。

第四十九条送兵人员同新兵一起前往部队途中所需的差旅费和到部队后在办理新兵交接期间所需的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的标准报销;送兵人员在部队办理新兵交接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返回的差旅费,由县、市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五十条部队退回不合格新兵的费用,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办理退兵手续之前,由部队负责;办理退兵手续之后,由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部队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确保新兵质量。对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实施的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防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全国征兵网

缓征兵役还要体检吗








惠企纾困再添政策利好

从11月1日起到明年1月

无锡工商业用户缓征

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

惠企纾困再添政策利好。

日前,从市市政集团下属无锡水务获悉,从本月起至2023年1月,我市对工商业用户缓征水费中的污水处理费部分,加上同时缓征的水资源费,一般工商业用户可缓缴相当于原价三分之一的水费。

预计全市将有5万户工商用户享受此政策,缓征金额总计可达9580万余元




据介绍,当前无锡一般工商业用户水价为4.15元/吨,扣除缓征的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1.79元/吨,每吨水费为2.36元

2022年11月、12月和2023年1月的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将分别随2023年2月、3月、4月的当期水费一同收缴。

对于主动要求按期缴纳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的企业用户,也可与就近的水务营业点联系后办理。



水费新政可为企业减轻阶段性成本负担。

以无锡华润微电子公司为例,去年11、12月和今年1月企业共用水870961吨,预估今年接下来3个月水费缓征金额将达155.9万元

落实惠企纾困政策,

无锡水务打出“组合拳”。

今年4月起到年底,我市实行水资源费减征优惠,4—10月无锡水务已减征水资源费265.82万元,预计减征期限内共计将减征水资源费340万元。

自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开始,全市用户不收水费违约金。截至今年10月底,无锡水务共计减免违约金340.83万元,惠及用户34.988万户

与此同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降低企业用水成本,2020年共计让利18447.77万元,涉及企业6.35万户;2021年共计让利21016.30万元,涉及企业6.79万户;2022年1—10月共计让利17149.03万元,涉及企业6.9万户。

全市小型节水项目可享费用减免,截至今年10月底,共2597户用户享受到该项优惠,合计减免工程款830.2万元

今年,无锡水务还落实租金减免政策,对19家租赁单位实施租金减免,已合计减免238.26万元

惠企业、护民生双向发力。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市对特困用户、低保用户每月增加水费返回10元,由无锡水务与市相关部门对接落实,特困户、低保户可享受水费优惠。2020年,无锡水务上交财政196.25万元,6126户用户享受到低保优惠政策;2021年上交财政211.29万元,5843户用户享受该优惠政策;截至今年10月底,无锡水务已上交财政193.04万元,水费返回政策惠及5638户特困、低保用户。

来源:无锡日报
编辑:无锡发布工作室

缓征是一定要去当兵吗

中新网2月28日电据科技部网站消息,科技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国家高新区科学防疫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通知提到,各国家高新区要鼓励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或缓征租金等,支持初创小微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健康发展。

资料图: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园。

通知要求,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有序推动国家高新区企业复工复产。

——发挥科技优势,为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精准支撑。针对不同产业、不同类型企业实际需求,组织推荐一批疫情防控的新技术新成果,开展精准对接和转化应用。支持和引导制造业企业系统云化部署,采用云制造平台、云服务平台等工业互联网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鼓励服务业企业通过线上服务、使用智能机器人等手段,实现无接触服务。采取“复工复产通用管理系统”“健康二维码”等疫情防控科技手段,做好返岗复工人员精准健康监测。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充分利用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等方式,营造“少见面”“少接触”的办公环境,着力降低企业复工复产带来的聚集性传染风险。

——主动对接需求,为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供细致服务。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强化政策落地,使企业充分享受到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社保等有关政策。要主动询问企业困难,对接企业需求,做好统筹协调,着力解决好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员工返岗难、企业融资难、供应链协同难、物流配送难、防疫物资不足等关键制约问题。要强化系统观念,逐个环节打通产业链、供应链“堵点”,推动产业链各环节协同复工复产。

——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帮助企业渡难关强后劲。要引导和动员科技人员进入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创新服务,帮助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破解发展难题,增强核心竞争力。要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不断壮大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规模,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支持双创载体建设,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机构、检验检测平台等服务载体搭建在线服务平台,强化创新资源共享,为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链条服务。利用创新券、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对各类双创服务载体进行奖励或后补助支持。鼓励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或缓征租金等,支持初创小微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健康发展。

——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园区产业升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产业化,支持企业围绕数字化、智能化等方向,加快重组产业领域和要素资源,加速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产业价值链的延伸或突破。加快在线消费、医疗健康、互联网教育等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商业化和落地实施。要适应新经济、新业态的制度变革需求,积极研究出台相应的新经济行业规则,提供以场景创新、包容审慎监管为核心的新经济制度环境。

——进一步提升科技治理水平,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要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5G、云计算等数字化手段,积极推进数字政务服务和数字治理服务,实现线上办公、线上招商、线上招投标等。要优化管理方式,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合理安排科技计划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登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等工作,倡导实行网上受理。疫情比较严重或严重地区的国家高新区,可延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时间。因疫情受影响的企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不能正常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有关材料的,不作逾期处理。

——建立“一站式”信息服务平台,加强沟通和服务力度。科技部建立服务于高新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信息平台(网址:https://gxq.chinatorch.org.cn),及时发布各类支持园区和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信息和疫情防控政策、规范指南,为园区提供各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的技术工具,畅通科技部与各国家高新区及国家高新区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分享复工抗疫作法经验,共享各类技术、产品和工具,促进国家高新区之间互帮互助,共同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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