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唐1、唐2二人为兄妹关系,唐1与龚某某于2010年5月开始同居,并生育一子。后因日常琐事发生纠纷、无法共同生活,龚某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1套房产并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涉案房产在唐1名下,但唐2提供了转款凭证,证明唐1名下两套房产的实际购买人系唐2,唐1亦认可唐2所购买,龚某某认为房产系用家庭共同经营所得的利润购买,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1与龚某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本案中争议房产,由唐2实际出资购买,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唐1对此也予以认可,龚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参与出资购买涉案房产。该涉案房屋不属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不应予以分割处分。
京创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对于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主张共有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龚某某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无权主张分割房产。
本案结语
关于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京创律师建议,选择合法有效的婚姻方式,才能充分地保护自己以及家人的权益。如果一定要选择非婚同居的结合方式,那么双方在同居之前,必須考虑清楚同居的理由及利弊,在同居期间购置的不动产或投资理财等,建议留存好相关转账证据,以便在产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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