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风险原则,自甘风险的法律规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彭雨

自甘风险原则,自甘风险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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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民法典法条

在国家全民健身的号召下,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纷纷响应,踢足球、打篮球、跳绳等各式各样的文体活动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可是,有身体对抗的文体活动,必然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免不了会出现一些磕磕碰碰,一旦协商不好,诉讼纠纷就随之而来。就在上个月,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公开庭审在山东省沂源县某学校进行,30余名教师旁听。沂源县人民法院东里法庭选取一起两名在校学生体育课上打篮球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以“流动法庭+现场说法”的方式进行普法。

在《民法典》中,自愿参加文体活动,有一个专有名词叫“自甘风险”,“自甘风险”就等于必然免责吗?要不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呢?本期法治周刊,通过剖析运动损害典型案例,送给大家一份法律锦囊,通过分析运动损害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在提示运动风险的同时,明晰侵权责任边界。

自甘风险不是文体活动“免死金牌”

周一刚上班,大家就看到小张一瘸一拐进了办公室。“这是怎么了?”同事们都关切地问道。

小张叹气说:“唉!周末和几个哥们儿踢野球,结果被小王连球带人铲倒在地,然后小腿就受伤了。还好小王把我送到医院检查,幸亏骨头没啥大问题,就是需要休息一个月。”

有同事说:“那你没向撞你的人主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还有营养费?你这伤不能白挨呀。”

小张说:“咱也是懂法律的人!法谚有云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按照《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足球这种体育竞技类运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小王把我铲倒并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我还是老老实实自己养伤吧!”

小张的分析对吗?难道在文体活动中,自甘风险规则成了“丹书铁券”和“免死金牌”?

什么是“自甘风险”规则?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

“自甘风险”规则通说起源于罗马法中的“愿者不受害”规则。自甘风险规则又称自愿承受危险,是指受害人在可能或明知某种风险的存在后,自愿承担可能要发生的危险,将自己置身于危险场合、环境之中。此时,若受害人因其他参与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我国《民法典》第1176条首次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自甘风险规则,列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定中,属于法定的阻却违法性的事由。但是通读条文,该条有着严格的适用范围,并不能做任意扩大解释。

适用条件和范围咋规定的?

1.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何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文义解释即具有风险的文化活动、体育活动。大致包含三类:(1)对抗性竞赛活动。例如典型的足球、篮球、拳击、散打等高对抗性运动。(2)冒险类活动。例如攀岩、蹦极等极限运动,存在较高的风险。(3)文娱活动。例如真人CS射击、密室游戏、骑马等活动。同时上述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需是符合公序良俗、不是法律、法规禁止的文体活动,例如地下黑拳、飙车等违法行为。

2.受害人须明知该文体活动具有风险仍自愿参加。

明知:受害人对自己参加的活动危险性、危害结果是明知的。案例中,小张是已经参加工作的成年人,从小酷爱足球比赛,应该对足球比赛的高对抗性有足够客观、合理的认知。

自愿:受害人在知道文体活动存在一定风险后,为了参与文体活动,仍自愿将自身置于危险中。案例中,小张每周都会踢球,踢球可以锻炼身体、可以释放压力,而且小张认为其球技高超,一定不会受伤,所以无论刮风还是下雨每周都会在球场上挥洒汗水。

但是,自愿存在两种排除情形。一是他人使用胁迫、诱骗等手段迫使受害人参加的。如果小张从来就没有踢过足球,不了解足球的危险性,是被人胁迫、欺骗参与到足球比赛中,如果出现受伤,那么不应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二是受害人自愿参加是基于法律上或者道德上的义务。如,消防员灭火、因见义勇为而受伤,均不属于自甘风险。

3.受害人损害的原因是否系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导致。

本案中,小张受伤的原因是被其他踢球的人员铲球导致受伤,小张的损害系其他参加者行为导致。但还有几种情况需分别对待。(1)小张球技出色,在进球后,对方球迷冲入场内想要教训小张,结果意外导致小张被扑倒受伤。场外球迷并非足球运动的参与者,因此不能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球迷应承担侵权责任。(2)作为活动组织者,《民法典》第1176条第2款进行特别规定,即活动组织者应充分履行严格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为活动组织者未尽到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风险提醒、应急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例如:在许多足球比赛中,有专业的赛事组织者运营比赛,当球员受伤后因现场未安排医护人员进行专业急救,导致受害人受伤加重,或者因为比赛组织者未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场地、比赛用具,导致球员受伤的,或者因为主办方未履行安保义务导致球迷冲入球场伤害球员等等情况。因此活动组织者、经营者责任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3)自然意外事件引发的受害人人身损害,无法直接适用自甘风险条款。例如在冲浪活动中,因为大风、海啸等突发自然事件,导致受害人受伤,并非其他参赛者引发,而是应该进一步分析是否属于活动组织者未能对极端天气作出足够预判和有效应对,属于活动组织者责任。

4.其他参加者对受害人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民法典》在规定自甘风险规则时,还明确了其他参加者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的例外情形。因为,若其他参与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已经不属于活动本身所固有的风险范畴,而且这种损害也不是受害人能够事先预见并自愿承担的。例如在小张参与的足球比赛时,若对方球员直接采取“红牌犯规”动作将小张踢伤或者对方球员在输球情况下恼羞成怒,殴打小张,这种严重违反足球运动规则的行为,就不能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因此在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应以不能严重违反比赛规则、违背体育道德精神为界限,提倡活动参与者应在文明、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可见自甘风险规则并不是“免死金牌”。

哪些情形不适用自甘风险?

1.工伤事故领域。随着劳动者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当劳动者明知作业中可能存在风险却依旧参加而遭受损害的,不适用自甘风险。

2.交通事故领域。受害人明知行为人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事故的,因乘坐机动车行为不是“文体活动”,故不适用自甘风险,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217条“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

3.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承担。活动组织者,是指活动的发起者、指导者。《民法典》第1176条第2款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1201条的规定。即该条款将活动组织者排除在自甘风险适用主体之外。所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和教育、管理义务的活动组织者,不适用自甘风险。

活动组织者什么情形下要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至1201条的相关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主要分为两种:

1.社会性的文体活动。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组织的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的,若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不足的,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

作为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应充分履行严格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如在一场篮球比赛中,主办方因未做好设备的检查工作,导致活动参加者或者观众受到损害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或是主办方未履行好安保义务导致第三人冲上球场殴打运动员的,主办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一般情况下,组织者有义务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但是具有一定风险性文体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随风险程度的提高而提高,需要活动组织者根据活动的危险性等具体情况,尽到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障活动场地安全、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活动风险提醒和警示、必要的应急措施等等。

相关案例

同学之间掰手腕一方骨折

对方要不要承担责任

小马和小刘是同班同学,课间休息时,两人玩掰手腕,结果造成小马右肱骨粉碎性骨折,小马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小马的家长和小刘的家长因经济损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小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刘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侵权责任纠纷中,掰手腕活动系典型的对抗性文体活动,当事人作为参与者理应对存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伤害有充分、客观、清晰的认知和预见,其自愿参加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对其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有利于文体活动的进行,促使参加者莫任性、守规矩,让法理情理更好地融合。

本案中,小马自愿与小刘进行掰手腕活动,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符合竞技体育的一般特征,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小马在参加掰手腕活动受伤时,即将年满十八周岁,虽未成年,但根据其智力及心智水平应该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小马自愿参加掰手腕活动受到伤害,应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小刘与小马掰手腕时,并不存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意思表示,亦不存在强迫行为,对小马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小马要求小刘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小刘父母作为小刘的监护人,亦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小学生极限运动场馆摔伤

场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担责

豆豆(7岁)是某学校二年级学生。某日,豆豆在随家长前往某极限运动场馆游玩时,对场馆内设置的高空跳伞项目心生兴趣报名参加。因设施高度超过3米,豆豆在参与过程中有些害怕,工作人员安抚其情绪并讲解动作后将豆豆抛下,后豆豆受伤。经诊断,豆豆肱骨骨折,先后两次手术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后豆豆将该运动场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场馆辩称,豆豆及家长进入场馆后,在工作人员引导下观看了大厅的安全视频以及专家提醒,场馆内设有安全提示标语,豆豆家长自愿签署了《风险同意书》,且在受伤后工作人员及时施救,故场馆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豆豆所参与的高空极限逃生项目禁止8岁以下人员参加,且场内的安全告知书和大厅视频中未针对高空极限逃生项目进行安全告知以及年龄提示;工作人员在抛下豆豆前未提前教授其正确姿势。

法院审理认为,运动场馆经营的项目具有一定风险,应针对不同项目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在本案中,场馆在案涉高风险项目处未作风险提示,项目的年龄限制要求仅在项目处墙布上张贴,并不突出醒目,工作人员未明确告知家长,且家长签署的《风险同意书》上也仅做笼统、原则性的提示,缺乏针对性。另外,案涉高风险项目虽明确禁止8岁以下未成年人参与,但现场工作人员并未制止未满年龄要求的豆豆参加,存在明显过错。但同时,监护人具有监护职责,豆豆家长未留意高风险项目的年龄要求,未尽到监护职责,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场馆责任。据此,法院依法认定运动场馆和豆豆监护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多知道些

自甘风险VS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事前明确自愿同意他人对其人身或财产施加某种损害。如献血者事前同意医生抽血。

自甘风险VS过失相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过失相抵,是指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A某雇佣B某拆迁大棚,B某明知自己不具备拆解钢结构的操作经验依然进行作业,而A某也未尽到资质审查和安全注意义务,该情况下B某遭受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中新网、澎湃新闻等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自甘风险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

“自甘风险”原则,

让责任承担更加公平。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文案:万紫千丨制图:张雨薇丨编辑:吴凡

被害人自甘风险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9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即明知且自愿的是自己的权益遭受危险的境地。

构成要件

1、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一方面是自愿,不能是强迫;另一方面是有风险的文体活动,是具有对抗性的,如足球篮球等,如果仅仅是一个人表演,如跳水,没有其他参与者,也就不存在其他参与者侵权的问题。

2、其他参与者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其他参与者故意犯规造成对手伤害,则不能适用本条免责。


注意问题

经营者或管理者不适用本条规定。本条规定是免除其他参与者的侵权责任,而不是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与过失相抵的区分。如乘坐醉酒者驾驶的机动车受伤,可适用《民法典》第1173条过失相抵规则,而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另外,此处也不是文体活动,亦不能适用本规则。

网图侵删

自甘风险行为

注意啦!

阿拉普陀又要直播啦~

说到“自甘风险”,您可能有点陌生。但在民法典中的这一条款却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行为。那么“自甘风险”究竟指的是什么?在案件中这一条款又起到了什么作用?本期《说“典”看“法”》特别邀请到了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的王任佳律师来为我们进行分享。

直播时间

2021年11月27日(星期六)

19:0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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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雨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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