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定论的事实宣传涉嫌商业诋毁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毕黛

  在市场活动中,经营者的评论自由并非不受限制,在正当的商业评论和不正当的商业诋毁之间,存在法律界限。这一界限在于,经营者必须出于正当目的,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地进行评论,不得误导公众和损害他人商誉。

  特别是针对与自己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评论的话,更应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如果经营者为了谋求自身竞争优势或者破坏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得公众对其他经营者及其产品产生误解、质疑、偏见,或者使得公众对其他经营者及其产品产生负面印象和负面评价,造成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商誉受损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畴。

  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可分为真实、虚假和未定论三种状态,如果经营者对于未定论的事实,没有客观公允地表述其“未定论”的状态,而是故意将未定论的状态作为已经定论的事实来进行宣传散布,误导公众产生误解,造成竞争对手商誉贬损,这种情形亦属于前述的捏造、散布虚假事实。

  例如,当淘宝商户在天猫网中页面信息中发布了一些不真实的情况,做了些虚假宣传,误导公众产生误解。那么,淘宝公司作为网络平台,为避免其服务平台上存在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删除义务,不得以其不能分辨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由拖延、拒绝相关投诉请求。但同时,其删除内容、断开链接的正当行为亦应得到法律的保障。进一步地,其在接到反通知之后,亦不得以其不能判断被投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由,拒绝恢复相关链接。其受到反通知之后恢复相关链接的行为,亦应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才能在知识产权人、其他经营者及其服务提供商三者之间保持利益平衡。

  引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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