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夫妻离婚,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有关子女抚养的约定时,强行将孩子从一方处带走,这不属于侵权纠纷案件,仍然属于夫妻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夫妻离婚后,子女由父亲或母亲一方抚养,但该方如果再婚组建了新的家庭,其抚养的生子女就将和新的家庭成员形成姻亲关系,如果该子女和继父或继母的关系,该子女的继父母的子女的关系等。在这样的家庭中生活,容易产生矛盾和冲突,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容易造成不良影响。所以,若离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孩子暂由女方抚养,女方如果再婚,孩子改由男方抚养”类似的条款符合法律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任何一方都应该按照协议履行。如果非法使得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关系遭到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离婚诉讼中如何争取到子女的抚养权,当事人应该注意法律上有哪些对争取抚养权有利和不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再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或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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