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私募基金托管机构排行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史振

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私募基金托管机构排行

大家好,由投稿人史振来为大家解答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私募基金托管机构排行这个热门资讯。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私募基金托管机构排行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私募基金托管和外包的区别

界面新闻记者 | 张晓云

当基金底层回款未能全额覆盖本金后,基金托管方还给了投资者“一刀”。

近日,界面新闻了解到,投资者李浪(化名)购买的私募基金回款路径异常,托管方将资金打给了某大型公募基金,被案外人额外收取一定费用后再打给了当初销售的第三方基金销售公司,最后才到了其手中。

另有一位投资者刘平(化名)亦遭遇基金托管方不公平分配的事情。回款五成的基金,托管方分配时将其全额分配给了一半投资者,造成一半投资者全额回本,一半投资者颗粒无收。

近期,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一起私募基金投资者以托管人恒泰证券未尽职责导致投资者损失为由提起的赔偿责任纠纷案,引发外界对基金托管方勤勉尽责的边界讨论。基金托管方应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奇葩事件一基金回款经过案外人

据投资者李浪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于2015年7月购买的私募基金被悄然换成另一只,2024年向基金管理人发起仲裁时发现产品已清算超过6年,被仲裁裁定超过民事诉讼时效。但他在发起仲裁的过程中发现异常的回款路径,回款经过广发基金(案外人),并被额外收取了一定费用。

他的回款路径是:备案的私募基金(上海汉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管理人(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无关第三人(广发基金)——第三方基金销售公司(上海钜派钰茂)——李浪。

据李浪称,2018年他收到过两笔该私募基金的回款,以为是中间过程中的回款,当时仍未回本,直至今日未有下一步款项。中间又因原购买的私募基金投资底层为优步全球(Uber)股权,优步全球于2019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所以李浪一直以为基金未到成功退出时间,直到上海钜派钰茂陆续出现其他产品风险和舆情,李浪才意识到应该去查一下自己所投基金状态。

按照后续仲裁中拿到的证据,李浪2018年收到的两笔回款被认定为瑞元资本沪江项目的清算款,他的钱根本没有投资到优步全球。

但李浪收到的流水备注为之前购买的基金名字,也是导致他6年来一直以为是自己购买的私募基金处于暴雷中,全然不知已被换成另一只基金的原因之一。

基金管理方瑞元资本则称此前已在官网通知客户,将“瑞元资本汉心景红优步全球股权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瑞元资本优步项目)变更为“瑞元资本前海兴旺沪江网络股权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瑞元资本沪江项目)。用户可通过身份证号登录,密码随意。

李浪表示,向基金管理人维权时才发现产品已清算超过6年,被仲裁裁定超过民事诉讼时效驳回,但他因发起仲裁才得以法律手段调取到前述异常流水,基金回款被托管方(中信证券)打给了案外人广发基金。

根据中基协备案信息,瑞元资本优步项目不存在,瑞元资本沪江项目清算时间为2018年,该基金托管方为中信证券。

李浪称,基金回款的路线最后一道是上海钜派钰茂,该公司销售的亿百润产品很可能涉案((2023)沪0115民初38789号)。根据我国裁判规则账户内的资金以户名认定,一旦离开基金托管账户,将会有风险。

奇葩事件二基金回款不公平分配

投资者刘平(化名)亦遭遇过基金托管方不公平分配事件。

其一只私募基金“暴雷”获最终回款仅5成。但同一期产品投资者有100人,按理应该是每人分配五成,但托管方只把钱打给了买基金的前50名投资者,后50名投资者一分也没有。也就是说,假设一只基金销售募集时间为两天,第一天购买的投资者是拿到了全额本金,第二天购买的后50名投资者为0。刘平很不幸的就是后半部分投资者,原本应拿回五成回款,但如今“颗粒无收”。

为何基金托管方会出现此类分配?基金托管方该承担怎样的责任?界面新闻据此采访了托管行业人士和法律界人士。

一位华东城商行托管部人士向界面新闻表示,两个案例均涉及资管产品的收益分配。资管产品的收益分配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单一资管产品,委托人(投资者)只有一个,在资管合同中会明确约定单一委托人的名称、收款账号等信息,在该种场景下托管人可以充分掌握投资者信息;二是集合资管产品,委托人(投资者)有多个,一般会单独设置专用募集账户(独立于托管账户)用于申购资金的归集,后再将投资款项划转至托管账户,合同中也不会约定投资者信息,基金管理人负责资管产品的TA业务(即申购和赎回)。在该种场景下,托管人无法掌握投资者具体信息。

他表示,对于单一资管产品,托管行在进行收益分配时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账号、户名进行分配,不允许资金划拨到第三方账户;对于集合资管产品,合同中会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托管行根据管理人提供的分配明细清单进行分配。因此在案例一中,若该私募产品明确约定了投资者信息的,托管行需要严格按照约定的账号、户名进行收益分配,不允许划往其他账户。在案例二中,该资管产品为集合产品,托管人不掌握投资者信息,因此基金管理人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收益分配信息的真实、准确性承担责任。

一位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维权的律师向界面新闻表示,托管人往往是私募基金或资管计划的合同当事人,既有法定义务,也受合同约束,应直接对份额持有人负责。至少包含两项基础工作内容,一是托管账户的款项只能打给份额持有人,不得转给任何第三方,即如果能够绕开份额持有人向第三方支付的话,托管账户没有设立的必要;二是应当依据份额分配,履行复核义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所托管基金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有关收益分配约定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发现基金收益分配有违规失信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基金托管人被判担责的案例较少,且以仲裁为主。近期,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一起私募基金投资者以托管人恒泰证券未尽职责导致投资者损失为由提起的赔偿责任纠纷案,认定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私募基金投向的资产权属未履行合理审核义务,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公开信息中,该案为法院系统判决托管人担责的首例案件。

前述私募基金维权领域律师在接受采访时列举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例如提到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涉及的“清算交割”没有更具体的规定。有私募基金已经到期,在清算过程中长期不分配,托管人的“清算”责任与监督义务又如何体现?再例如上述规定中提到的“复核审查净值信息”,能不能等同于复核投后管理报告?

他举例,在实务中,很多私募基金发给投资人的投后管理报告,托管人从来没有见过,更别提复核。而托管人复核过的净值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又不会发给投资者。实际形成了管理人对投资人单方负责,而托管人作为管理人选聘的机构,单方对客户负责,也就是对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的局面。

私募基金托管是什么意思

近年来,私募基金产品托管纠纷持续增多。如何厘清托管人在资金划拨审核及监督投资运作中的职责边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日前,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一起私募基金投资者以托管人某证券公司未尽职责导致投资者损失为由提起的赔偿责任纠纷案,认定托管人对私募基金投向的资产权属未履行合理审核义务,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应当承担其本金损失的10%赔偿责任。


这也为私募基金托管人“托而不管”现象敲响警钟。



私募基金投资者向券商索赔170万


2017年9月,投资人樊某与基金管理人某资管公司、基金托管人某证券公司签订《票据分级私募基金合同》。


樊某支付投资款170万元后,于2018年收到回款共计约17万元。自2018年底起,基金延期兑付。2022年11月,基金管理人某资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孙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刑事案件查明,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某资管公司先后成立30余支票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某证券公司为托管人。上述系列基金募集的90亿余元,被用于购买孙某实际控制的某贸易公司不实际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收益权,涉及票据5,000张。大部分的募集资金未被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被用于资金池运作,借新还旧,最终造成几百余名投资人经济损失共计20亿余元。


樊某认为,管理人某资管公司涉及刑事犯罪,案涉基金已无法按约兑付。托管人存在对划款指令审核不严、交易风险揭示不足、关联交易监督失责等方面违法违约行为,致使基金资产被管理人挪用。樊某请求判令托管人某证券公司赔偿投资损失17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


某证券公司认为,托管人系根据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划款,对划款指令对应的资金投向只负形式审查义务,无需实质审查,其已审核划款指令的要素完备性及相关投资协议,樊某的投资损失系管理人实施犯罪行为造成。


法院:托管人承担10%赔偿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私募基金投资者以托管人某证券公司未尽职责导致投资者损失为由提起的赔偿责任纠纷。某证券公司作为托管人,就资金托管等受托事务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托管人在向基金交易对手划款之前应当审核划款指令以及投资协议,托管人可以要求管理人提供交易凭证、合同等来确保指令的有效性。即托管人应当就划款指令是否为管理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审查,也应当对资金是否投向投资协议所载的投资标的或范围进行适当审核,以确保合规、安全。


法院认为,在划款指令审核方面,某证券公司尽到了审核义务。但在资金投向审核方面,某证券公司未谨慎勤勉地履行专业范围内的一般审核义务,存在过错。一般情况下,某证券公司审查的划款指令、投资协议及企业网上银行票据查询截图等文件,能够初步指向投资内容,但是本案情况极为特殊。


管理人某资管公司自2016年2月起至2018年1月,在不到2年的时间内成立了30余支、总金额高达90亿余元的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均为某贸易公司享有的5,000余张票据收益权,托管人亦均为某证券公司。对于如此单一、频繁、高额投向的投资行为,某证券公司作为托管人应当抱有更为谨慎勤勉的态度,更加关注投资的真实性。从专业的角度而言,某证券公司审核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属也并非难事。但在本案中,能够证明票据权属的始终只有企业网上银行票据查询截图,且该截图并未显示票据权利转让方系汇票的被背书人或者权利人。某证券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知道截图所显示的票据权属信息存在不完整性,且在案涉票据金额巨大,交易主体单一的情况下,其仍对外观真实性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长期不加注意,也不过问,简单执行相应划款指令,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管理人等犯罪主体的诈骗行为,系樊某投资损失的直接原因。托管人某证券公司未谨慎勤勉地履行审查义务亦对樊某投资损失产生影响。最终,法院酌定某证券公司对樊某本金损失的10%承担赔偿责任。


为“托而不管”敲响警钟


在我国私募基金治理框架下,一套有效完整的基金运作体系,应当包括投资人出资、管理人负责基金投资运作和管理、托管人负责基金财产保管和监督投资运作三个部分。但目前,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并未得到足够重视。托管人以核查手段有限为由,仅仅简单形式审查划款指令和投资文件,“托而不管”的现象时有发生。犯罪分子可能通过托管人的疏漏诈骗投资者,个别情况下将有可能导致大量投资者遭受巨额资金损失。


本案中,托管人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上述案件中如此单一、高额、密集投资交易的客观真实性并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的核实手段,长期依赖实为犯罪分子伪造的单一证据,而简单执行管理人作出的划款指令,属于典型的“托而不管”。


“我们希望通过判决厘清托管人在资金划拨审核及监督投资运作中的职责边界,警示私募基金托管行业进一步重视审视自身的职能定位,在专业领域更谨慎勤勉地依法依约履行托管职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托管业良性健康发展。”该案承办法官、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审判团队负责人李鹏表示。


在该案代理律师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江朵、毛娜律师看来,本案作为首例明确托管人过错责任边界的典型案例,对金融行业合规监管及投资者权益保护具有深远意义。“对托管人责任的司法认定标准作出了重要补充,也为未来投资者维权和行业监管的完善提供了关键判例参考。”江朵律师说。

记者 | 胡蝶飞

私募基金托管机构名单

近日,一则20亿以上规模私募“瑞丰达资产跑路”的传闻刷屏,瑞丰达旗下的产品被传已确认无法赎回。

据中基协网站,瑞丰达共有68只产品在运作,其托管人据报道包括招商证券、中信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中国银河证券等。

如果瑞丰达跑路,托管人是否有尽到监督和审核义务?5月10日下午,南都湾财社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上述券商,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产品无法赎回

中基协网站显示,瑞丰达实控人为邱文龙,成立于2016年10月20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办公地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为750万元人民币,共有68只产品在运作,其托管人据报道包括招商证券、中信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中国银河证券等。

5月10日,在瑞丰达资产上海办公室现场维权的投资人告诉媒体,目前产品已确认无法赎回,公司管理层均无法联系上。而瑞丰达也有员工称,并不清楚公司运作和老板的具体情况,昨天下午才知道公司跑路了,今天仍然继续上班,因为公司也未通知不上班。

据财联社报道,从渠道人士处获悉,瑞丰达资产旗下产品近期的确出现了兑付危机,产品估值数据、托管章均涉嫌造假,目前已有托管方在协助监管调查。不过,该公司并非所有资产“跑路”,或因底层投向的部分新三板股票股票流动性差,不好变现。

业内有传闻称,瑞丰达资产下投产品后,底层主要投向新三板股票。据中国证券报报道,瑞丰达资产旗下产品曾出现在至少6只新三板个股的前十大流通股东名单;而这些个股机会全部都是流动性较差的个股,并且频频出现“公司旗下产品扎堆重仓买入一只新三板个股”的情形。以某零售行业新三板个股为例,该个股前十大流通股东中有多达6只瑞丰达资产的产品(截至2023年年末),合计持股市值超2亿元,而该个股5月10日的全天总成交金额仅为2.19万元。

而综合多家媒体的报道来看,上海浦东分局经侦支队已介入调查并采取封门措施,目前尚未立案,后续可能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是否担责主要看是否违反协议中关于托管义务的约定

在私募投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托管人。那么,这种业务中,托管人的职责和义务一般是什么?如果发生私募跑路,托管人哪些情况下不承担责任?哪些情况下可能会承担责任?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毛鹏对湾财社记者表示,私募投资过程中,往往会有托管人角色。托管人设立的初衷,是希望基金托管人成为投资人权益的代表,按照资产管理和资产保管分开的原则运作基金,基金托管人通过独立的基金资产帐户,负责款项收付、资金划拔、证券清算、分红派息等。“设计的初衷是这个,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基金托管人基本还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行事,只要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没有超出私募基金合同的约定,托管人往往只是做形式审核,不做实质审查。”

如果发生私募跑路,要判断托管人要不要承担责任,毛鹏认为,一般要结合私募基金管理合同以及私募基金账户的流水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托管人在管理私募基金账户期间,是严格按照私募基金管理合同约定收款、拨款,不存在超出私募基金合同约定的范畴,则一般托管人不对项目投资能否成功、能否顺利回本承担责任;如果发现托管人在管理私募基金账户期间,没有严格按照私募基金管理合同约定收款、拨款,部分收款付款行为超出私募基金合同约定的范畴,则托管人对自己违反私募基金合同范围内导致的损失可能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一顺位赔偿责任是私募管理人,托管人承担的往往是补充赔偿责任。”

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顾问徐彦杰律师亦对湾财社记者表示:“托管人的职责和义务以协议约定为准,主要是保管基金财产安全、审核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和资金划拨指令是否符合基金合同要求、复核基金净值和定期报告等等。”

当私募基金发生跑路时,托管人是否需要担责,徐彦杰进一步解释道,托管人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看托管人是否违反协议中关于托管义务的约定,比如托管人未按基金合同审核管理人的资金划拨申请导致基金账户资金被转走,或者未审慎复核基金净值和定期报告导致投资者被误导,这种情况托管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采写:南都湾财社 记者王玉凤 吴鸿森

私募基金托管人

财联社6月12日讯(记者 闫军)私募合规进行时,监管剑指托管。财联社记者获悉,当前中基协正在对未托管私募证券基金开展专项核查整改,通知自6月7日下发,整改期为3个月,到9月7日截止。

根据通知,整改重点在:3个月之内,尚在存续运作的,未进行托管的私募证券基金,一是应当聘请托管人;二是提交2023年度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如果在这3个月内产品清算了,则不需要整改;如果既不清算,也不整改,则将被监管处罚。

根据三方数据显示,未托管的存续私募证券基金在私募中占比约为3%,主要是2018年强制托管之前的老产品,新老划断执行,导致这部分产品一直游离在托管之外。未托管的产品占比虽然不高,但是风险却很高。近年来包括华软新动力等多个私募风险事件中,都存在未托管产品的影子。

在业内看来,此次整改将解决此前遗留问题,出清私募行业发展的风险点。

四项核查整改明确私募基金托管

根据要求,监管明确了以下四项核查整改要点:

一是明确托管及审计要求。自6月7日起,3个月内,未托管私募证券基金应当聘请托管人;提交2023年度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鼓励聘请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服务。

二是明确豁免权。在这3个月整改期结束前已完成清算的基金,可免整改。

三是整改完成前限制措施。相关基金整改完成前,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展期,基金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

四是材料提交方式及要求。涉及提交审计报告的,管理人应当在整改期内通过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综合报送平台系统产品“年度财务监测报告”栏目提交相关基金2023年度财务监测报告。

涉及聘请托管机构或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基金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应当在整改期内通过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综合报送平台系统“产品重大变更”栏目提交相关基金“托管或外包服务机构信息”变更,并按页面提示要求上传相关文件或协议等支持材料。

根据监管要求,此次整改适用范围是,依据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综合报送平台中管理人填报信息,存在存续运作的,未进行托管的私募证券基金的管理人。也就是说,涵盖范围是在协会登记的管理人,只要旗下有存续未托管的私募基金产品均需要整改。

再无新老划断,解决私募托管历史遗留问题

多个风险事件也暴露了私募产品未托管带来的问题,在此前监管并未对托管作出强制性要求,强调“应当托管,不托管的要有资产保护及纠纷解决预案”。但到了2018年因为“阜兴事件”,中基协在实操层面强制要求契约型私募产品必须托管,后续也有发文有明确规定。

不过当时对私募证券基金要求必须托管采取了“新老划段”的方式,有一批处于存续期的私募证券基金处于无托管运行中。根据三方数据显示,目前这类基金超过4000只,占比近3%。

无托管的私募基金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无监管,这类基金净值多少全由私募管理人说了算,无托管方复核,无资产保管方,所有资金划拨私募自己想怎么来怎么来,这其中存在极高的道德风险。

据悉,此次整改后,市场上所有私募基金将统一纳入托管。

某私募机构法务负责人透露,所有未采取托管措施的私募产品均已收到该通知,强化第三方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大对私募基金在衍生品交易、融资融券等关键业务领域的监管力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期限三个月,未完成整改将被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在近期中基协发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从法规上明确了托管要求,该指引指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定进行托管。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按照前款要求进行托管的,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新增基金规模、不得展期,其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此次通知也明确了整改期后处置方案和工作要求,整改期结束后,中基协将针对未完成整改的管理人及相关基金进行风险核查,并视情节轻重,采取信息公示、约谈、暂停新产品备案等自律管理措施。

此外,未托管私募证券基金应当持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至清算结束。

据了解,在此次中基协下发通知之前,地方监管已经就托管业务进行摸底。浙江证监局在今年5月16日就下发通知,要求管理人对未托管的私募证券基金提交自查报告,并填写相应材料进行佐证。

该局要求私募的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托管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现存投资者基本情况、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跟投情况、申赎安排、底层资产投向、如何确保底层资产估值真实性、基金净值情况、未设置托管原因、与投资者是否存在纠纷、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产品运作期间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情形、后续是否有委托托管或者清算产品的计划等。

本文源自财联社记者 闫军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私募基金托管机构排行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