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最新版,山东省供热条例退费标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毕辰

山东省供热条例最新版,山东省供热条例退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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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条例2024

山东法制报 郭延冉

3月2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供热条例》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对《山东省供热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供热主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和供热企业主动服务,采取多种措施,满足用户的合理用热需求。”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供热企业对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的用户是否收取适当的热能损耗补偿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拟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用户、供热企业、社区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责任编辑:李思羽

山东省供热条例产权划分

山东供热条例修改:收停热用户热能损耗费要听证论证!

山东供热条例调整,停热用户热能损耗补偿费听证论证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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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修改供热条例,收取停热用户热能损耗费需听证论证!


山东法制报 郭延冉

3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修改《山东省供热条例》的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作出如下修改的对象为《山东省供热条例》:

把第十九条第二款改成:“针对已经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县级及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要依据实际状况,组织供热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以及供热企业开展主动服务工作,运用多种方式,达成用户合理的用热需求。”

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成:“供热设施若具备分户关闭的条件,用户若想要暂停供热,那便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的三十日之前向供热企业提交申请,办理暂停供热的相关手续。对于办理了暂停供热手续的用户,供热企业是否要收取适量的热能损耗补偿费,这得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的原则依据实际状况来确定。要是打算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的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以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来听取用户、供热企业、社区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责任编辑:李思羽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3版

近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供热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六条修改为:“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工业余热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2.将第七条、第八条中的“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修改为“城市、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3.将第十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并对建设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提出意见,明确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4.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且气源充足稳定的城市,应当严格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控制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5.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6.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人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运营管理。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7.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供热企业经营许可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供热企业不得转让、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

8.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供热企业应当承担由其运营管理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

“用户专有部分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9.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转让、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10.删去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

山东省供热条例释义

山东供热条例修改:停热用户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须听证论证

山东供热条例调整,停热用户热能损耗补偿收费听证论证要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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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修改供热条例,停热用户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得听证论证才行


《山东法制报》的郭延冉。

3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修订《山东省供热条例》的决定。该决定自公布起开始施行。

作出如下修改的是《山东省供热条例》:

把第十九条第二款修订成:“针对已拥有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县级及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实际状况,组织供热管理、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以及供热企业开展主动服务,运用多种方式,达成用户合理的用热需求。”

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改成:“若供热设施达到分户关闭的要求,用户有暂停供热的需求时,应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的三十日之前向供热企业提交申请,办理暂停供热相关手续。对于办理了暂停供热手续的用户,供热企业是否要收取一定的热能损耗补偿费,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的原则并结合实际状况来确定。如果打算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需要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途径,来听取用户、供热企业、社区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责任编辑:李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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