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保管合同有哪些特点2025,什么是消费保管合同

债权债务 编辑:陶琴

一、消费保管合同有哪些特点2025,消费保管合同有哪些特点

消费保管合同的特点包括:保管物必须为可替代物,保管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保管人仅须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消费保管合同与储蓄合同和民间借贷有本质区别。

二、什么是消费保管合同

消费保管合同又称为不规则保管合同、可替代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双方约定保管人得取得保管物所有权,而仅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返还给寄存人的保管合同。消费保管合同有以下特点:

1、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必须为可替代物,即种类物。保管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移转保管人,因此从寄存人交付时起,保管人就享有该物的利益,并承担该物的风险。

2、保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的,保管人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合同标的物为有价证券等其他可替代物的,如果当事人对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有约定,保管人可以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没有这个约定,保管人还是应返还人寄存的原物。

3、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即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保管人。

《民法典》第九百零一条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可见,在消费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到期返还种类、品质、数量相同的保管物品。如果当事人约定有利息,保管人还应负支付利息的义务;寄存人的义务主要是就保管物的瑕疵负瑕疵担保责任。

二、消费保管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消费保管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有以下几点不同:

1、既然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保管人,因此从寄存人交付时起,保管人就享有该物的利益,并承担该物的风险。

2、保管人仅须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即可。

3、消费保管合同都需要明确约定保管期间。而一般保管合同,有的约定保管期间,有的则未约定保管期间。

4、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必须为可替代物,即种类物。种类物是相对于特定物而言的,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转让物,如标号相同的水泥,相同品牌、规格的电视机等。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种类物,而不能是特定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他物替代的转让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如齐*石的画、从一批解放牌汽车中挑选出来的某一辆。寄存人就特定物寄存,保管人只能返还原物。

5、并不是所有种类物的寄存都属于消费保管合同。例如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寄存货币的情形,就属于是返还原货币的保管合同,而不属于消费保管合同。消费保管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约定将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保管人,保管人在接受保管物后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一般的保管合同,保管人只是在保管期间占有保管物,原则上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消费保管与一般保管的重要区别之一。

6、为了维护保管人在约定的保管期间内对保管物占有、使用的利益,因此寄存人在保管期间届满前,不得要求保管人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而一般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三、消费保管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有什么不同

第一,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必须为可替代物,即种类物。种类物是相对于特定物而言的,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转让物,如标号相同的水泥,相同品牌、规格的电视机等。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种类物,而不能是特定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他物替代的转让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如齐*石的画、从一批解放牌汽车中挑选出来的某一辆。寄存人就特定物寄存,保管人只能返还原物。

第二,并不是所有种类物的寄存都属于消费保管合同。例如《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寄存货币的情形,就属于是返还原货币的保管合同,而不属于消费保管合同。消费保管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约定将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保管人,保管人在接受保管物后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一般的保管合同,保管人只是在保管期间占有保管物,原则上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消费保管与一般保管的重要区别之一。

第三,既然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保管人,因此从寄存人交付时起,保管人就享有该物的利益,并承担该物的风险。

第四,保管人仅须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即可。

第五,消费保管合同都需要明确约定保管期间。而一般保管合同,有的约定保管期间,有的则未约定保管期间。在消费保管合同中约定保管期间,可以明确保管人过多长时间须承担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的义务。

第六,为了维护保管人在约定的保管期间内对保管物占有、使用的利益,因此寄存人在保管期间届满前,不得要求保管人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而一般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寄存货币的消费保管合同与储蓄合同非常相似,但二者是不同的。寄存货币的消费保管合同的目的侧重于为寄存人保管货币,不向寄存人支付利益。而储蓄合同中的存款人的目的除有保管货币的目的外,还有获取利息的目的。

寄存货币的消费保管合同与民间借贷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民间借贷合同是从借款人借款的角度来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寄存人货币的消费保管主要是从寄存人寄存货币的角度来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二者不能用同一种法律规范来调整。

四、保管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法律分析:保管合同特的特征有四个,分别是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利。4、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五、保管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法律分析: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4、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消费保管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消费保管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有以下几点不同:

1、既然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保管人,因此从寄存人交付时起,保管人就享有该物的利益,并承担该物的风险。

2、保管人仅须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即可。

3、消费保管合同都需要明确约定保管期间。而一般保管合同,有的约定保管期间,有的则未约定保管期间。

4、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必须为可替代物,即种类物。种类物是相对于特定物而言的,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转让物,如标号相同的水泥,相同品牌、规格的电视机等。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种类物,而不能是特定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他物替代的转让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如齐白石的画、从一批解放牌汽车中挑选出来的XX一辆。寄存人就特定物寄存,保管人只能返还原物。

5、并不是所有种类物的寄存都属于消费保管合同。

6、为了维护保管人在约定的保管期间内对保管物占有、使用的利益,因此寄存人在保管期间届满前,不得要求保管人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而一般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一、保管合同纠纷可以是保管钱吗

保管合同纠纷可以是保管钱。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站点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消费保管合同有哪些特点呢

消费保管合同有哪些特点和作用

消费保管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的不同

消费保管合同举例

消费保管用吗

消费保障协议

消费者保障协议内容

消费者保障协议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消保协议

消费型储存保管也就是为消费者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消费保管合同有哪些特点和作用,消费保障协议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