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定撤销权的四种情形,民法典147条由谁来行使撤销权

债权债务 编辑:周亮

一、民法典法定撤销权的四种情形

法定撤销权可涉及以下四种具体情况:首先,合同一方可因从事欺骗性行为或者受到来自一方或第三方胁迫的影响,导致其在毫无真实意志和意愿的状况下与对方签署了相关协议;其次,倘若一方借助于对方正处在生活困境之中、判断力存在缺陷等不尽如人意的境地下,从而成功使得所缔结的合同在初步制定时便显露出严重不公的特征;再者,若由于在理解上出现了重大误解,使得相应的合同得以签订的话也在此列;最后,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他们同样有权行使撤销权。

二、民法典147条由谁来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乃是赋予当事人一种依其意志对已生效的合同效力进行变更或者予以消除的权限。

在具体行使过程中,享有该项权力者主要包括:

1、因重大误解而从事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主体;

2、在取得法律资格过程中受到欺诈之侵害的个体;以及

3、由于受到某方或多方强势压迫而参与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个体。

三、民法典中合同撤销权的如何行使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行使主体。通常由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事由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合同当事人行使。例如,因受欺诈而订立合同的受骗方有权行使撤销权。

(二)行使方式。当事人应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来行使撤销权,不能自行撤销合同。这是为了确保撤销权的行使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避免随意撤销合同影响交易秩序。

(三)行使期限。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总之,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需严格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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