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没收到钱,但是出账单了,要还款吗,实收资本不到位借款利息扣除

债权债务 编辑:余梦

一、借款没收到钱,但是出账单了,要还款吗

在借贷过程中,若未实际收到款项而账单却已生成,则无需履行还款义务。

当债务人选择网络借贷时,倘若资金尚未到手便产生了账单,那么务必要拒绝履行还款责任。

原因在于,经过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拥有金融许可证的正规贷款机构,绝不会在款项尚未入账之前就向债务人收取任何费用。

如遇到上述情况,很可能是客户遭遇了非法的小型贷款公司,债务人应提高警惕,避免陷入贷款骗局,从而导致财产损失。

若不幸遭受平台骚扰,可收集相关证据,向当地银监会或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投诉举报,以此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实收资本不到位借款利息扣除

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过程中,贷款机构不得擅自先行扣除相关利息费用。

通常情况下,借款利息需在债务履行期限结束之际或合同执行期间,依据双方约定逐次归还给贷款方。

如若贷款机构在发放贷款之前即先行扣除利息费用,将会严重损害到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借款人实际获得的借款金额相较于合同所规定的还款金额大幅度减少,使得借款人无法顺利实现资金使用计划,进而加重借款人的经济负担。

因此,贷款机构在提供借款服务时严禁先行扣除任何利息。

对于已经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况,借款人只需根据实际借款金额进行偿还,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即可。

三、共同借款人的追偿权可不可以转让

这个问题其实就和我们平常买东西差不多,你买了个东西,这个东西你能不能转手卖掉?这就要看你这个“追偿权”是什么样的,如果它属于那种“专属品”,那肯定就不能随便卖了。

不过要是不是的话,法律上说你是可以把整个债权,或者其中一部分,转让给你朋友,但是也有几种情况不行:

(1)这个债权的性质不允许;

(2)你们之前已经约定好了不能转让;

(3)法律规定就是不让转让。

还有一点要注意,如果你们之前约定了这个债权不能转让,那对那些不知道内情的第三方来说,这个约定还是有效的。

所以,追偿权到底能不能转让?这得看具体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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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共同借款人的追偿权可不可以转让,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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