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意思,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宋琬怡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意思,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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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9种情形

在法考中,对民法侵权责任编的考察几乎年年都有,可谓是常考中的常考点,但很多同学对于归责原则的掌握并不扎实、常常搞混,那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再来温习一下民法两大归责原则中的特殊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吧!

民法中的归责原则分为两大类: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我们所常见的一般过错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都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之内,那么,无过错责任原则都应用在哪些情形之中呢?


首先我们先来明确无过错责任的定义,无过错责任是指只要是法律明文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则不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因此,我们只需根据法条中的明文规定,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类型进行记忆即可:


第一,监护人责任、用人单位责任、雇主责任。


《民法典》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民法典》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产品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


《民法典》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Tips:行为人只要污染了环境、破坏了生态,不论其排污行为是否属于合规、合法排放,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有同学会误认为只有行为人的排污行为违法违规时,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那这就不叫“无过错责任”啦!


第三,机动车对行人和非机动车侵权。


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时,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四,高度危险物品侵权、一般饲养动物侵权。


《民法典》1236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五,公共场所堆放遗撒物品。


《民法典》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今天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温习就到这里啦,希望对同学们的复习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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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谁举证

(图源网络 侵删)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举证证明责任是证据制度的脊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主张,都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举证证明责任问题作出了规定。其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这一规定是建立在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础上的。

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上应当以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构成要件为标准,将权利构成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权利主张方,对于妨碍权利成立或者消灭权利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当事人。无论是物权纠纷、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案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都应当遵循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具体分配上,应当首先确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之要件事实,按照该条规定区分权利成立要件和权利消灭或者妨碍要件,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确定系争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应当依据民事实体法关于民事法律关系构成的要件予以判断。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就是要确定特定侵权责任的具体构成要件和抗辩事由。在过错侵权责任情形中,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有过错,三是受害人受有损害,四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事实均须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在过错推定侵权责任下,责任构成要件与过错侵权责任相同,但侵权行为人无过错是责任抗辩事由,如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直接认定过错存在,责任可以成立。

在此应当注意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仅是对过错的推定,并不包括对因果关系的推定。也就是说,有关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实际上并未转移。但基于此类案件原、被告双方举证能力的差异,基于分担风险以及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考虑,在因果关系认定上采用事实自证法则或者举证责任缓和的规则,适当降低对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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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侵权责任编》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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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涵盖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2024年5月,是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让我们通过系列海报,一起走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吧!


发布:金城法云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吗

崔红玉讲民法1000知识点带读:无过错责任的情形418。

·1.依法执行无过错责任情形有哪个?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机动车撞了非机动车或行人的致人损害的,注意一定要是车撞比较弱的非机动车和行人。如果车相撞是力量相当,就是普通的过过错责任原则。

·2.破坏生态高危作业。破坏生态不用解释了,高度危险作业要解释也是一种类型化的作业,类型化的表达。高度危险作业指的是什么?易燃易爆、核辐射、高危高压、高空高速轨道运行。就这些需要特殊工种,可以这么理解,是需要特殊资质才能够去从事的经营的。

一旦出事可能都是社会型事件、群体型事件的,大概是这种,所以他们就更加侧重于防患于未然。要是真出了这个事,抗辩自己没有错,没用的。所以想办法尽量的避免损失的发生,更加注重于防患于未然,这才是他的目的。

·3.动物致人损害还有用人者。用人者的责任就是员工对外侵权了,用人者去替代他承担是无过错的。所以6和7属于典型的替代责任,替代不问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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