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及生活方式都在发生改变,婚姻家庭中也因此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现实生活中,因一方过错导致婚姻破碎的案例屡见不鲜,作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免损失呢?
案例一
张女士和丈夫王先生结婚之后过着幸福的生活,但最近张女士发现自己的丈夫出轨了。并且王先生还在微信多次转账给林女士,转账金额分别为“520、1314、2000、10000等等”。张女士和丈夫对质,王先生自己承认与林女士保持不正当关系,但王先生表示转账是请求林女士帮忙把资金代付他人,并不是赠与林女士。张女士认为王先生是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于是跑去找林女士交涉,要求返还这些财产。
索要无果之后张女士将林女士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之后判决王先生对林女士的赠与无效,林女士向张女士返还5万余元。
案例二
刘女士和赵先生在199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两人走过几十年风风雨雨,但是当儿子18岁生日的时候,刘女士发现丈夫竟然在外包养情人。并且与情人生下一子。赵先生在外租了房子,与情人、孩子以及情人的母亲共同生活。
刘女士认为,自己十几年打理家中的里里外外,含辛茹苦。丈夫婚内出轨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丈夫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且道德败坏,已经对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请求法院判令两人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此案认为,男方有外遇,且与案外人生育一子,有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为证,刘女士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考虑男方是过错方,并基于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情认定刘女士应分得财产的60%,赵先生分得财产的40%,确认双方需分割的共同财产价值合计594万余元,刘女士应分得356万余元。 此外,法院认为,刘女士作为无过错方可要求其支付损害赔偿,因此酌情支持刘女士获得补偿10万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案例一,若出轨方偷偷背着配偶赠与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财物,这些行为未经配偶同意,已侵犯配偶的合法权益,该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可认定为无效,配偶有权追回。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案例二,针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一项“无过错方权益”的财产分割原则。这就意味着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依据该原则,酌情确定对过错方予以少分财产,充分照顾并保护无过错方权利。因此,若能证实对方对离婚存在过错,无过错方可以根据过错程度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若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行为,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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