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电话气死人犯法吗,争吵气死人犯法吗
大家好,由投稿人尹琴玲来为大家解答打电话气死人犯法吗,争吵气死人犯法吗这个热门资讯。打电话气死人犯法吗,争吵气死人犯法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说话气死人犯法吗
李大爷和老张在牌局上发生口角,推搡了起来,结果李大爷一激动犯了心脏病的老毛病,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界定法律责任呢?
天津南开法院法官王岩:李大爷年近70,老张虽然对李大爷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不知情,但是他应当认识到自己与李老爷发生口角、互相推搡的行为加大了李大爷突发疾病的可能性,老张没有尽到一个一般人的审慎注意义务,放任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应当认定老张有过错,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大爷明知道自身存在既往的心脏病史,仍然在这种情况下与老张发生争执,他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地减轻老张的责任。综合考量法院认为,李大爷自身承担90%的责任,老张承担10%的赔偿责任是比较适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 南开法院
故意气死人犯法吗
吵架“气死人”可能要担责(以案说法)
【案情】一日,张某与李某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剧烈争执,并相互推搡。经人劝解,双方停止争执并回家。张某刚踏进家门口,便晕倒在地,邻居见状立刻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但张某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张某死因为“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及高血压性心脏病的基础上,情绪激动、剧烈运动等因素,诱发其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力衰竭死亡”。事后,张某的妻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吵架等行为与张某的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时李某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而张某明知自身疾病,却与李某激烈争吵、推搡,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可以减轻李某的过错责任。综合考量双方争执发生的过错程度、病发的原因等因素,最终判决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共计82583.4元。
【说法】法官介绍,李某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其对于张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李某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官分析,张某年事已高,并患有心脏疾病。李某对其病情可能并不知晓,但李某作为具备一般智识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到争吵行为在相当程度上会增加张某情绪激动、诱发其他疾病的客观可能性,也应知晓推搡行为会直接对对方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而事发过程中,李某未尽到一般人的审慎注意义务,对张某疾病发作死亡的结果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上具有过错。此外,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张某突发疾病死亡的诱因是“情绪激动、剧烈运动、轻微外力”,其在纠纷发生后极短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可以确认李某争吵、推搡行为与张某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李某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日常生活中要与人为善,如果发生言语冲突而把人“气死”或者“气病”,法律上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
本报记者 金 歆
来源: 人民日报
跟老人吵架气死人犯法吗
“气死我了”是日常生活中人们表达情绪时常用的话,那么在争吵过程中,如果一方真的被“气死了”,另一方是否需要担责呢?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吵架气死”引发的纠纷,一起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吧。
案例:
和人争吵后倒地猝死 家人起诉索赔20万元
2022年春节期间,老刘骑摩托车到客运站接妻子回家,由于妻子还未到站,老刘便把摩托车停在了客运站附近的路口,径直排在了正准备拉客的“摩的”驾驶员小龚前面。
小龚见状,误认为老刘也是来客运站拉客的,于是就提醒老刘说要按顺序排队。老刘认为这个年轻人不分青红皂白地找茬,冒犯了自己,便和小龚争吵起来。争吵期间,老刘情绪愈发激动,声音也越吵越大。
妻子到站后找到了老刘,然而妻子不但没有对老刘进行劝解,甚至也加入了争吵阵营,在两人的“联合夹击”下,小龚一直处于下风。
争吵持续了4分钟左右。老刘和妻子取得了“胜利”,但因老刘情绪一直很激动,所以直至吵完都没有平复下来。夫妻二人正准备离开时,老刘突然晕倒在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脏骤停。
事后,老刘一家将小龚起诉至江津区法院,要求小龚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判决:
猝死系自身原因所致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老刘骑摩托车停在被告小龚前面,小龚误认为老刘应排在后面与老刘理论,小龚的沟通属于一般公众日常交流的范围。双方争吵的时间非常短暂,期间被告小龚并未下车,并无欲伤害老刘的肢体动作,争吵过程中二人一直保持一定距离。争吵期间,老刘本可骑车带妻子离开,但两人却选择了继续与被告小龚争论。
小龚不论是否为“摩的”拉客,其与老刘沟通的行为均不足以导致正常人死亡,老刘的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系自身原因所致,被告小龚对老刘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吵架者是否承担责任 主要看过错和因果关系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吵架“气死人”的故事当属罕见,吵架者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看两点:一是被告对死者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二是被告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过错的认定应以注意义务为基础,即行为人对于损害后果存在期望、放任的心态,或者对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损害后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通常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损害发生必不可少的条件,该行为是否达到相当程度从而实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具体责任的大小应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结合起来进行分析确定。
来源: 重庆长安网
气死人犯法吗吵架后死亡的赔偿案例
来源:人民日报
【案情】一日,张某与李某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剧烈争执,并相互推搡。经人劝解,双方停止争执并回家。张某刚踏进家门口,便晕倒在地,邻居见状立刻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但张某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张某死因为“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及高血压性心脏病的基础上,情绪激动、剧烈运动等因素,诱发其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力衰竭死亡”。事后,张某的妻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吵架等行为与张某的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时李某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而张某明知自身疾病,却与李某激烈争吵、推搡,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可以减轻李某的过错责任。综合考量双方争执发生的过错程度、病发的原因等因素,最终判决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共计82583.4元。
【说法】法官介绍,李某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其对于张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李某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官分析,张某年事已高,并患有心脏疾病。李某对其病情可能并不知晓,但李某作为具备一般智识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到争吵行为在相当程度上会增加张某情绪激动、诱发其他疾病的客观可能性,也应知晓推搡行为会直接对对方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而事发过程中,李某未尽到一般人的审慎注意义务,对张某疾病发作死亡的结果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上具有过错。此外,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张某突发疾病死亡的诱因是“情绪激动、剧烈运动、轻微外力”,其在纠纷发生后极短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可以确认李某争吵、推搡行为与张某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李某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日常生活中要与人为善,如果发生言语冲突而把人“气死”或者“气病”,法律上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
原标题:吵架“气死人”可能要担责(以案说法)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打电话气死人犯法吗,争吵气死人犯法吗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